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暗查暗访工作细则的通知
安监总厅函〔2015〕81号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为进一步推动暗查暗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切实提高实效性,制定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暗查暗访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5月25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暗查暗访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暗查暗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切实提高暗查暗访实效性,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转变作风开展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等要求,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是指事先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进行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回头看”复查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 暗查暗访的对象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作业现场、从业人员密集场所。
第四条 暗查暗访人员应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根据工作需要,应邀请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参加,必要时可请武警部队、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监机构提供协助。特殊情况下,可在不告知具体事宜的情况下,临时通知相关部门陪同。
第五条 办公厅负责暗查暗访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联系有关单位提供车辆保障和影视技术支持。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有关司局及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统称暗查单位)负责暗查暗访具体实施工作。
统计司负责有关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社会公示工作。
人事司(宣教办)负责有关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第六条 原则上由办公厅与各暗查单位协商,统筹每周安排1次暗查暗访,其中:国家煤矿安监局各司室每月至少有1个单位安排1次,其他业务司局和应急指挥中心每单位每月报送计划安排不少于1次,综合司局每半年安排不少于1次。
第七条 结合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重点时段安全生产特点和工作中存在的、相关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明确暗查暗访主要内容。重点检查: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总局重点工作安排情况;
(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要求情况;
(三)重大节假日和活动期间、重要时段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及落实情况;
(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情况;
(五)生产作业现场用工组织、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六)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整改以及行政执法指令执行情况;
(七)应急准备工作、值班值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八)需要暗查暗访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暗查暗访应严格工作程序,实行闭环管理。
(一)制定计划。暗查单位对阶段性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预判,紧密结合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特点,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暗查暗访的任务、领域和地区,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暗查暗访情况和下月安排报送办公厅。办公厅统筹协调形成下月暗查暗访计划及时印发暗查单位实施。
(二)制定方案。暗查单位根据拟暗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风险预判,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暗查暗访任务、路线、对象、方法以及重点环节和部位,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预案,落实防范措施,保护自身安全。
(三)组织培训。开展暗查暗访前,暗查单位应组织全体暗查暗访人员进行培训,熟悉掌握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知识,明确工作要求和任务分工及注意事项。
(四)现场检查。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深入细致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做好非法违法行为的取证工作。对存在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责成地方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执法处罚;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应追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执法情况;严重危及安全生产、随时可能造成事故的,要依法采取停产撤人等紧急处置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应及时认真总结。
(五)通报反馈。暗查暗访结束后,暗查单位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和其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馈检查情况,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要求和进一步加强工作的建议。
(六)集中汇报。办公厅跟踪各单位暗查暗访工作情况,每月安排一次向总局安全生产调度会议或其他相关会议的集中汇报。特别严重的问题和隐患,暗查单位应立即向总局领导报告,按照总局领导同志指示以总局名义依法下达执法指令。
(七)督办整改。暗查单位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应建立清单,向被检查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跟踪督办,逐一销号。对重点难点隐患和问题,应进行挂牌督办,及时约谈相关单位和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必要时开展“回头看”;政府层面仍未落实整改的,应在全国通报批评,建议其上一级政府进行问责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层面仍未落实整改的,应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严惩直至关闭。暗查单位认为需要纳入国家级“黑名单”管理的,应及时移交统计司。
(八)资料归档。暗查单位应完善暗查暗访工作台账,做好暗查暗访文字、影音等资料归档保存工作。
第九条 加大先进经验宣传推广和典型案例媒体曝光力度,强化舆论引导和警示教育。具体新闻宣传工作由人事司(宣教办)统筹安排。
第十条 加强暗查暗访工作保障,确保暗查暗访工作顺利、有效实施。
(一)需要武警部队提供车辆、安全生产电视中心提供摄录技术协助的,暗查单位应提前三天通知办公厅,由办公厅统一协调安排。
(二)参与暗查暗访的专家、武警及技术人员的相关费用,按照财务规定由总局统一报销。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监机构工作人员相关费用,暗查单位可在暗查结束后向其所在单位补发检查通知,由其所在单位报销。
(三)因暗查暗访工作需要配备检查设备和防护装备的,暗查单位应提前做好准备。
第十一条 暗查暗访人员要严格遵守暗查暗访工作纪律。
(一)严格执行不告知检查制度,不得向有关地区部门和被检查单位透露检查相关信息。
(二)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进入危险作业地点检查时,要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携带符合安全要求的检查装备。
(三)坚持为民务实清廉的作风,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有关规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总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四个零”规定,规范言行,注意形象。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