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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5年06月11日

关于转发陕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 文 号:安委办函〔2015〕57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5-27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陕西省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近日,陕西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陕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陕办发〔2015〕12号),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分工,规定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党委、政府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党委要有1名常委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党委组织、宣传等部门要有1名副职与安委会工作,加强了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了安委会工作力量。现转发给你们,供学习借鉴。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5月27日
陕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党政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行业严格自律、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格局,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领导责任,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涵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经济开发区、产业新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开发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将安全生产与其他经济社会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追责。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部署。
(三)加大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的考核权重,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执法队伍建设。
(五)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之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并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着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支持政府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党委要有1名常委联系安全生产工作。
党委工作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实施行政责任追究。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安全设施、执法装备、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等建设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基层基础建设。
(五)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取缔非法违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六)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一案三制”(预案、法制、体制、机制),抓好应急演练、事故应急处置。
(七)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处理意见。加强对下级政府查处事故的挂牌督办和审核备案。
(八)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设施,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第八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党委组织、宣传等部门要有1名副职参与安委会工作。
第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和提出意见建议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综合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强化“四严双查”。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领导责任;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督查检查等;其他负责人对涉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不安全不生产的规定,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市(区)以上党委每年、县(市、区)党委每半年、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党委会议,听取汇报,分析形势,解决重要问题。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中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1次全体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分析形势,查找问题,部署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和调研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完善规范化、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或安全生产大检查。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年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2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上级安排并结合实际,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重要时段要组织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分析1次安全生产形势,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项检查,并建立完善检查记录和工作台账。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安全生产专题调研,督导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了解掌握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总体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通报和约谈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半年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和向下一级党委、政府通报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抄送同级纪检、组织、宣传等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上升幅度较大、较大事故多发、发生重特大事故或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地区,由上级党委、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下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督办制度。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分管业务中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重大隐患、“打非治违”等重点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督办,各级党委、政府办公室(厅)牵头督办党委、政府安排的涉及全局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要确定一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明确整改单位、督办单位及责任人,督促落实整改时限、措施和资金,并跟踪问效。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工作列为单项考核项目,对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下达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将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和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亿元GDP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列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各级党委、政府要制定完善考核办法,层层分解考核指标,加强动态考核。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半年评估、年终考核。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包括开发区)、生产经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因“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要按照 “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分析原因,划清领导责任,并依法依纪予以问责。
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一年内发生一次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未将生产安全事故总死亡人数控制在上级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的地方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实施“一票否决”,取消其年度综合性荣誉称号资格,取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评优资格,并在当年干部提拔任用时作为考察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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