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 文 号:安委办〔2015〕9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6-25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国务院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的通知
安委办〔2015〕9号
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沟通协调机制,明确联络员工作职责,推动联络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制定了《国务院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6月25 日
国务院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沟通协调机制,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建立国务院安委会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络员会议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通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讨论进一步加强工作的措施建议;
(二)研究讨论拟提交国务院安委会审议的事项,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重要事项;
(三)研究落实国务院安委会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安委会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负责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司局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同时确定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系人,协助联络员开展工作。
联络员和联系人发生变更或调整,应及时书面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适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召集。
第五条 联络员会议实行例会制度。
(一)联络员会议的具体形式为联络员全体会议、部分联络员会议和临时会议。
1.联络员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最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国务院安委会全体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见第二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报送国务院安委会领导同志,印发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2.部分联络员会议。根据阶段性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召开,国务院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联络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通报相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问题,研究提出进一步强化工作的措施,协调各单位抓好落实。会议视情况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相关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
3.临时会议。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提出或有重要工作需要沟通、商办、协调时,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确定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由与议题内容相关的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落实国务院安委会领导同志交办的重要事项,沟通、商办、协调、落实有关具体工作,征求有关具体事项的意见和建议等。会议视情况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相关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
(二)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及时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并委派相关负责同志和联系人参加。
(三)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参加联络员会议。
第六条 联络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日常联络工作;
(二)按要求参加联络员会议,通报本单位有关工作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同志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协调落实联络员会议部署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