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山东日照“7·16”着火爆炸事故现场会的通知
发 文 号:安委办明电〔2015〕17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7-20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召开山东
日照“7·16”着火爆炸事故现场会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西藏除外),有关计划单列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山东日照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7·16”着火爆炸事故(以下简称“7·16”事故)教训,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的措施,遏制事故多发势头,经研究,国务院安委办、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15年7月22日在山东省日照市召开“7·16”事故现场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5年7月22日,会期一天。7月21日报到。
二、会议地点
山东省日照市岚桥锦江大酒店(地址:日照市山海天太公岛二路191号;联系电话:0633-2188888)。
三、会议主要内容
查看“7·16”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的措施。
四、参加会议人员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除外)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和承担化工行业监管的处室负责人各1名,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省沧州市、吉林省吉林市、黑龙江省大庆市、江苏省南京市、福建省泉州市和漳州市、广东省广州市、甘肃省兰州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山东省各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二)有关中央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总部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监管三司、人事司(宣教办),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等单位负责人。
(四)邀请公安部消防局负责人出席会议。
(五)请山东省安全监管局组织辖区内所有炼油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邀请中国安全生产报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记者到会采访。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单位按要求派员出席会议,于7月20日前将会议代表回执(相关省级安全监管局通知本地区参会的市级安全监管局并统一组织报名)传真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联系人及电话:谢小庆,010-64463356〈带传真〉,64463352)。
(二)请山东省安全监管局、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日照市和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围绕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作发言准备。
(三)会议报到当天(7月21日)在青岛流亭机场、青岛火车站、青岛北站安排接站。需要接站的代表请提前将会议代表《往返程统计表》传真至日照市安全监管局(联系人及电话:李乐臣,15906339369,0633-8790691〈传真〉)。
(四)出席会议代表食宿费用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承担。
附件: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