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厅统计〔2015〕66号
发布单位: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5-07-1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程序的通知
安监总厅统计〔2015〕66号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程序》已经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7月14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程序
为规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制定本程序。
1.重大事故发生后,相关业务司局和应急指挥中心根据总局领导指示派员赴现场,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2.相关业务司局负责起草挂牌督办通知书。挂牌督办通知书经总局领导审定同意、以国务院安委会文件向省级人民政府下达,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分送办公厅、统计司、人事司(宣教办)和应急指挥中心。
3.相关业务司局要掌握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督促省级安委会在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前及时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沟通。
4.相关业务司局会同统计司和应急指挥中心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后,商国务院安委会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报请总局领导同意后,提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文件办理回复意见,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分送办公厅、统计司、人事司(宣教办)和应急指挥中心。
5.审核意见的复函印发后,相关业务司局负责继续跟踪、督促落实审核意见及其整改措施。
6.统计司负责统计汇总挂牌督办调查处理情况,定期分析、通报挂牌督办情况。
人事司(宣教办)会同相关业务司局在中央主流媒体和中央政府网站、中国安全生产报、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7.典型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挂牌督办工作,参照以上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