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和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异地交叉检查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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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号:安监总厅管四函〔2015〕110号
发布单位: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5-07-27
该文件已被 安监总政法〔2018〕28号 宣布失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
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和有限空间作业条件
确认工作异地交叉检查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四函〔2015〕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部署安排,定于2015年9月至10月组织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异地交叉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工作部署情况。检查各地区和有关企业传达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情况的通报》(安委办函〔2015〕2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5〕56号)的情况。
(二)有关台账建立情况。检查各地区对辖区内涉氨制冷企业、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基础台账建立及更新情况,重点查看辖区内《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4〕10号)中明确的存在作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两类重大隐患(以下简称两类重大隐患)的企业台账和工贸企业报送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情况。
(三)涉氨制冷企业重大隐患整治情况。检查各地区是否依然存在两类重大隐患未整改的企业,特别是有关地区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4年未按期完成隐患整改涉氨制冷企业名单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5〕17号)中未按期完成整改的208家涉氨制冷企业检查挂牌督办及验收复产情况。
(四)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各地区督促辖区内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排查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并建立台账、实施作业审批制度及设置警示标识情况。
(五)安全培训情况。各地区组织、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工贸行业有关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液氨使用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工作的情况,以及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指导督促有关企业组织有关人员培训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各地区相关事故的查处和结案情况等。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分别组织成立检查组,由省级安全监管局1名负责人任组长,由辖区内负责相关业务的安全监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组4人左右。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安排(见附件1)于9月至10月对另一省级单位进行检查。各检查组的具体检查方式和时间由相关省级安全监管局之间商定。
(二)各检查组要全面听取所到地区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查阅有关文件、台账及资料,对至少2个市(地)进行检查,随机重点抽查存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或快速冻结装置的涉氨制冷企业和存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较多的工贸企业,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反馈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和工作建议。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抽查组,对开展交叉检查情况,以及有关地区和有关企业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和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三、有关要求
(一)以互查推动自查,彻底整改两类重大隐患。各地区要扎实开展本地区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和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必须把安委办〔2014〕10号文件中明确的两类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到位。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存在两类重大隐患涉氨制冷企业名单(格式见附件2)和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3)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
(二)加强沟通协调,认真总结评估。各检查组要确定1名联系人,并于8月20日前将检查组人员姓名、联系电话、职务(或职称)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同时抄送被检查省级安全监管局。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将交叉检查总结报告及被检查省份存在两类重大隐患涉氨制冷企业名单书面(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
(三)严格执行有关纪律规定。各检查组要深入基层,轻车简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规定。
联系人及电话:刘剑,010-64464450、13810749997,电子邮箱:liujian@chinasafety.gov.cn。
附件: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