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采、选矿使用氰化物情况的函【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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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号:安监总厅管一函〔2015〕151号
发布单位: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5-10-15
该文件已被 安监总政法〔2018〕28号 宣布失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金属非金属
矿山企业采、选矿使用氰化物情况的函
安监总厅管一函〔2015〕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批示精神,全面掌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采、选矿使用氰化物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氰化物使用的安全监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对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采、选矿使用氰化物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认真组织落实,并于11月30日前将填好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采、选矿使用氰化物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永密,010-64463215,liym@chinasafety.gov.cn)。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