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后的审查工作,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对已经批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做出变更,且列入《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应当编写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并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安全监管总局
2016年2月17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
一、地下矿山
(一)开采范围或设计规模。
设计开采范围或规模发生变化,并导致下列情况之一的:
1.提升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
2.运输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
3.通风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
(二)采矿方法。
1.崩落法、空场法、充填法三大类采矿方法之间发生变化,并导致下列情况之一的:
(1)矿体回采顺序发生改变;
(2)开拓系统发生改变;
(3)地表环境发生改变。
2.上行开采、下行开采两类开采顺序之间发生变化,并导致下列情况之一的:
(1)运输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
(2)通风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
(3)排水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
(三)开拓系统。
1.竖井、斜井、斜坡道、平硐四类开拓方式之间发生改变。
2.竖井开拓中箕斗、罐笼两类提升方式之间发生改变;斜井开拓中箕斗、串车、胶带三类提升方式之间发生改变;平硐开拓中有轨、无轨、胶带三类运输方式之间发生改变。
3.主要井筒的位置发生变化,并导致工业场地的位置发生改变。
4.直通地表的安全出口数量减少。
(四)通风系统。
1.主要通风井井筒数量发生变化或井筒断面变小。
2.主要通风机设备型号或数量发生变化,并导致总通风量减少。
(五)排水系统。
1.排水方式发生变化,并导致排水能力或供配电设施发生改变。
2.主要排水设备型号或数量发生变化,并导致排水能力发生改变。
(六)废石场。
1.废石场的位置发生变化。
2.废石场堆存高度变高。
3.废石场堆置顺序发生变化。
(七)地表截排洪系统。
地表塌陷区截洪或排洪系统的形式发生变化,并导致截洪或排洪的能力发生改变。
(八)其他。
工程地质条件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矿山开采产生重大影响。
二、露天矿山
(一)开采范围或设计规模。
设计开采范围或规模发生变化,并导致下列情况之一的:
1.开拓运输方式发生改变;
2.露天边坡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
3.排土场的场址发生改变。
(二)开拓运输系统。
公路、铁路、胶带等三类开拓运输方式之间发生改变。
(三)开采工艺。
1.全境界、分期、分区等三类开采工艺之间发生改变。
2.最终边坡角变陡。
3.台阶(分层)高度变大。
(四)排土场。
1.排土场的位置发生变化。
2.排土场堆存高度变高。
3.排土场堆置顺序发生变化。
(五)其他。
工程地质条件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矿山开采产生重大影响。
三、尾矿库
(一)库址、总库容和总坝高。
1.尾矿库库址发生变化。
2.总库容或总坝高发生变化。
(二)堆存工艺。
1.湿堆、膏体堆存、干堆等三类堆存方式之间发生改变。
2.上游法、中线法、下游法、一次性筑坝等四类筑坝方式之间发生改变。
3.坝前排放、周边排放、库尾排放等三类尾矿排放方式之间发生改变。
(三)尾矿物化特性。
1.湿堆尾矿的粒度变细或排放浓度变高,并引起尾矿沉积或物理力学特性发生改变。
2.膏体堆存尾矿的入库尾矿浓度变化,并引起尾矿沉积或物理力学特性发生改变。
3.干堆尾矿含水率变大,并引起尾矿物理力学特性发生改变。
(四)尾矿坝。
1.初期坝或一次建坝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坝址发生改变;
(2)坝型发生改变;
(3)筑坝材料发生改变。
2.坝体坡比变陡。
3.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变大。
4.坝体防渗或排渗型式发生改变。
(五)防洪排水系统。
防洪排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并导致防洪排水系统的泄洪能力或建(构)筑物强度降低的:
1.防洪排水系统型式发生改变;
2.防洪排水系统布置发生改变;
3.防洪排水系统结构尺寸发生改变;
4.防洪排水系统建筑材料发生改变。
(六)其他。
工程地质条件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尾矿库运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