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新《煤矿安全规程》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煤装〔2016〕33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6-04-0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新《煤矿安全规程》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6〕3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新《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以下简称《规程》)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为充分发挥《规程》作用,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提升煤矿安全保障水平,决定广泛开展学习宣传贯彻《规程》活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宣传贯彻《规程》的重大意义
《规程》在煤炭行业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居于主体规章地位,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是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是规范煤矿安全管理行为的重要准绳。这次《规程》的修订,系统总结了近年来发生的各类煤矿事故教训,体现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体现了我国煤矿先进生产力水平和科技装备发展的最新成果,体现了煤矿安全生产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规程》对于促进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改善煤炭工业技术面貌,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规程》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准确把握《规程》修订的重大变化
《规程》由原来的四编增加到六编,由原来的751条精简为721条,进一步提高了安全准入门槛。
(一)严格控制新建、改扩建矿井开采强度。新建大中型矿井采深(第一水平)不超过1000米,改扩建大中型矿井采深不超过1200米,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采深不超过600米;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
(二)严格矿井通风要求。新建、扩建矿井应当布置专用回风井;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当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
(三)严格新建灾害较重矿井的生产规模。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90万吨/年,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要求一致。
(四)严格小型煤矿供电线路的要求。删去了“年产6万吨以下(不含6万吨)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的要求,实现了大小矿一个标准,有利于推动小煤矿淘汰退出。
(五)严禁使用专用排瓦斯巷。吸取2009年山西焦煤集团屯兰煤矿专用排瓦斯巷“2•22”爆炸事故教训,专用排瓦斯巷在排放瓦斯时浓度不可控,实际会形成“瓦斯库”。删除专用排瓦斯巷规定,就是要倒逼企业落实瓦斯先抽后采要求,实现抽采达标、抽掘采平衡,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
三、精心做好《规程》宣传贯彻的各项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局和有关中央企业的负责人参加《规程》专题培训;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规程》专题活动;编写《规程》执行说明。
(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监局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宣传贯彻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宣传贯彻工作有序推进。要创新宣传贯彻方式,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宣传贯彻合力,利用督导调研“讲”、培训阵地“教”、考试测验“促”、监察执法“推”,多措并举,增强宣传贯彻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规程》进矿区、进企业、进班组。
(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监局及其所属煤监分局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宣讲《规程》,做到“一人一讲”。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应首先做到应知应会,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规程》, 落实《规程》各项规定。
(三)各煤矿企业要制定《规程》宣传贯彻落实方案,严格按照《规程》对标管理,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认真开展“学规程、抓整改、促落实、保安全”活动。各煤矿企业(煤矿)的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要带头学《规程》、懂《规程》、讲《规程》、用《规程》。各煤矿企业要利用岗前培训、继续教育、班前会等形式,加大对井下一线作业人员培训教育。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煤矿企业,并抓好督促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