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汛期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发 文 号:安委办明电〔2016〕5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4-20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开展汛期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办综〔2016〕16号)和《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减电〔2016〕1号)要求,定于2016年4月下旬在全国开展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化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全面排查汛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切实保障汛期生产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防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防汛安全生产行业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针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部署情况,各项汛期安全生产措施和责任落实到具体环节、岗位和责任人的情况。
(二)汛前准备情况。重点检查落实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准备、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防汛检查情况,针对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全面、系统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情况,完善自然灾害各项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健全完善部门间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情况,预测预警系统运转情况,各类灾害预警预报工作情况,应急装备、物资、队伍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情况。
(三)重点行业领域落实情况。
1.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烟花爆竹企业防雷电设施的检测维护和生产线监控情况。沿江沿河及易受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化工企业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情况;油气长输管线周围存在滑坡、山洪等地质灾害及穿越地震活动断层的地区采取相应的工程防灾措施情况。
2.重点检查建筑施工工地、职工宿舍、临建设施等建筑和重点部位安全隐患的排查情况。对存在洪水、滑坡、垮塌和泥石流等威胁的,采取防范应对措施情况,遇雷雨、大风等极端天气时,及时撤人和停止相关作业情况。
3.重点检查矿山企业防洪和防治水工作情况。对位于地表河流、湖泊、水库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胁的地下矿井,其矿区及周边水文变化、水库河流、废弃矿井及老窑积水的检查情况,强降雨期间停产撤人情况,对矿井采空区、塌陷区、积水区的巡检、排查情况,露天开采矿山企业对排水设备设施全面检查情况。
4.重点检查尾矿库排洪设施、干滩长度、安全超高和坝体稳定性,特别是加强对危险库、无主库、停用库的巡查检查情况,在线监测并严格落实汛期24小时专人值守监控制度情况,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三、工作方式
(一)全面自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特点,立即安排部署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企业开展防汛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深化隐患治理。
(二)重点督查。各地区要层层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对本行业领域开展督查。4月下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督查组对有关地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抽查检查。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协作,全面系统地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做到提前部署、准备充分、预防得力。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总结汛期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形成总结材料,并于4月28日前将总结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李彪,010-64463021、64463911<传真>,电子邮箱:libiao@chinasafety.gov.cn)。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