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厅财〔2016〕89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6-08-1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16年安全生产预防
及应急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财〔2016〕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全国性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近期,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280号)有关规定分配并下达了相关地区2016年“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预算(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推进落实各项工作,加快预算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抓紧组织成立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工作领导小组),包括煤矿安全监管、财政等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详见附件1),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做到信息及时共享、同步联动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下达2016年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第一批)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安监总财〔2016〕73号)确定的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煤矿重大灾害隐患治理和非煤矿山隐患治理等工作目标任务,按照轻重缓急,抓紧开展相关工作,拟定项目绩效目标和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落实责任主体。工作领导小组应制定相应的配套保障措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二、加快推动项目实施,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既定工作方案,分工负责,统筹推进,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安全监管等部门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流程。各省级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严格落实项目责任制,规范项目实施程序,加强综合协调和项目跟踪管理,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目标。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简报制度,于每季度初5日内,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报送上季度专项工作进展情况,详细说明项目实施进度、预算执行进度及采取的措施、取得的阶段性成效(详见附件2)。
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按要求及时将上述相关数据信息上传至在线监测系统(财政部部内信息网/财政专项建设资金网/安全生产)。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据各地在线填报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追踪问效,奖优罚劣。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吕海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财务司),010-64463008;陈娇,财政部经济建设司,010-68552506。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