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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7年02月23日

关于吉林省松原石化有限公司“2·17”闪爆事故情况的通报

发 文 号:安监总管三〔2017〕12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2017-02-2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吉林省松原石化有限公司
2·17”闪爆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管三〔201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7年2月17日,吉林省松原市松原石化有限公司江南厂区,在汽柴油改质联合装置酸性水罐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闪爆事故,造成3人死亡。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为:事故企业春节后复工,组织新建装置试车,对40万吨/年汽油加氢装置催化剂进行硫化,在未检测分析可燃气体的情况下,在酸性水罐顶部进行气割作业,引起酸性水罐内的可燃气体(主要成份为氢气)闪爆。事故详细原因仍在调查之中。
这起事故暴露出事故企业复产复工管理混乱,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失控,试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执行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全国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牢固树立红线意识,严格复产复工安全管理
各地区和相关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7〕3号)要求,深刻吸取近期一些企业在复产复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教训,针对春节以后企业复产复工增多的情况,研究采取措施,有效应对节后员工思想不稳定、新员工增多等不利因素影响,精心组织安排,逐一排查重点企业、重点单位,全面掌握本辖区内企业复产复工情况。有关企业要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坚决杜绝松懈麻痹思想,在复产复工前组织生产、技术、设备等部门全面辨识存在的安全风险,制定科学严密的复产复工方案,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并对相关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要制定并严格履行复产复工操作审批和验收程序,有关安全检查和验收报告要经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检查执法与处罚力度,严格安全生产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
二、提高认识,加强特殊作业安全管控
相关企业要提高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过程风险的认识,严格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要求,制定和完善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强化风险辨识和管控,严格程序确认和作业许可审批,加强现场监督,确保各项规定执行落实到位。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深入分析本地区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环节,持续开展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整治,组织进行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执法检查。要严格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对上述人员考核不合格的生产、经营企业不予办理相关安全许可;要把动火作业管理作为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主要判定指标之一,对动火作业管理不到位的,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46号)要求予以处理。
三、严格程序把关,强化试生产安全管理
各地区和相关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严把化工装置试生产安全关。相关企业要充分认识 “三查四定”、吹扫、气密、单机试车、联动试车等程序在试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性,认真确保每个环节的工作质量,努力将工程建设阶段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在试车投料前全部予以消除。装置引入物料后,要按照生产运行装置进行严格管理,有效控制现场人员数量,有关施工作业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许可,严禁边投料、边施工作业。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试生产的安全监督,按照《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安监总管三〔2016〕62号)要求,组织专家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试生产方案进行论证把关。
四、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近年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继出台了多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关键在于落实。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2月17日全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以及2月20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法治意识,聚焦抓执行、抓落实,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到位,确保见到实效,不断提升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对于因不严格执行有关要求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请迅速将本通报传达到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所有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并切实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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