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7-04-2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依据2016年7月2日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办法》在取消安全监管部门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围绕充分发挥“三同时”制度对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作用的总体目标,细化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进一步规范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要部署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效能,提升“三同时”的实施率和覆盖面。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有关精神以及《办法》中有关分类分级监管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分类分级监管办法,厘清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属地监管职责,清理与《办法》不一致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转变工作思路与监管方式,按照突出重点与“双随机”(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推动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二、突出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流程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和档案,明确各管理环节的负责人、工作责任和要求,确保各项责任落实到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办法》要求做好“三同时”各环节的工作,严把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关,落实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的整改,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实施到位,实现职业病防护设施科学设置、有效运行,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工作流程、工作程序、验收方案、工作过程报告以及公示信息表式样见附件1-7。
三、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与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建立建设项目立项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掌握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要以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建设单位为重点监管对象,以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为重点监督核查环节,进一步加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执法力度。要按照《办法》要求,将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三同时”工作。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和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执法检查内容、过程和结果。对违反“三同时”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提供评价、设计服务的单位,要严格查处、严厉处罚、严格追责,情节严重的,要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建立“三同时”工作通报制度,每年12月10日前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总部分别将本地区监督检查情况(见附件8)和中央企业“三同时”工作情况(见附件9)汇总后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联系人及电话:康辉,010-64463834;电子邮箱:kangh@chinasafety.gov.cn)。
四、强化宣传培训,提升守法意识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正确领会和把握《办法》的主要内容,并将《办法》纳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宣传培训工作总体部署,切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推动建设单位严格落实职业健康培训制度,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为重点,确保“三同时”工作流程和程序理解到位,工作落实不留死角。要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广泛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等宣传阵地,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便捷性,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普及活动,深化全社会对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工作的认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