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5-22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废止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研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自即日起废止。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