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雷养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决定
发 文 号:安监总人事﹝2017﹞56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2017-05-1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撤销雷养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
个人”荣誉称号的决定
安监总人事﹝2017﹞56号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雷养锋,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监察分局原副局长,分别于2007年1月和2010年1月两次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授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13年3月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6月,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同年8月,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精神,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撤销雷养锋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章。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