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机构资质延期换证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管一函〔2017〕58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2017-07-31
关于做好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机构资质延
期换证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函〔2017〕58号
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强化监督管理,推动提高技术服务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现就做好海洋石油安全中介机构资质延期换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延期换证对象为2017年资质到期且自愿申请延期的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专业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和安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海油中介机构),不受理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申请,也不受理新申办资质的机构申请。本次延期换证结果公告发布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公布的35家机构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二、海油中介机构延期换证审查条件详见附件1。请海油安办各分部认真填写《2013年以来对海油中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情况报告》(见附件2),于2017年8月15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海油安办)(联系人及电话:杨凌云,刘懿,010-64464067<带传真>)。请各海油中介机构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资质延期换证申请书(见附件3、4、5)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联系人及电话:田丽艳,010-6446393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按照材料审查、现场核查等程序开展资质延期换证审查工作。
三、各海油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标准规范要求,依法、独立、客观、诚信开展中介服务活动,严格过程控制和档案管理,保证服务质量,严禁承接与本机构有股权关系企业的业务,严禁租借资质(资格)证书和擅设分支机构,严禁转包服务项目和超范围开展工作,严禁出具虚假或失实的报告。检测检验机构对确需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实施,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对涉及国家秘密的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海洋石油作业者应依据有关保密规定选择机构。
四、海油安办各分部及其监督处要加强对海油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并将执法情况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海油安办)。各海油中介机构要自觉接受监督,每年底将资质条件保持和开展中介服务工作等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海油安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