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河北国泰安全评价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复函
安监总厅规划函〔2017〕248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提请对河北国泰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安全评价活动有关问题进行处罚的请示》(冀安监管呈〔2017〕10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撤销河北国泰安全评价有限公司“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安全评价甲级资质的处理意见。
二、请你局通知河北国泰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于本复函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安全评价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三、请你局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及安全标志等专业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19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甲级资质延期换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6〕120号)等相关要求,按法定程序依规做好撤销资质以外的行政处罚工作。
专此函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