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社会组织: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3月20日公布,将于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提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管理的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切实解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工作中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经研究,拟组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支撑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库。请你单位对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支撑专家推荐条件及程序说明》(附件1)的有关要求,开展专家推荐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数量在30家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推荐专家人数不超过15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数量在30家以下的推荐专家人数不超过10人。每个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推荐专家人数不超过5人。应急管理部机关各司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各司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各自推荐专家人数不超过10人。
二、每名被推荐专家原则上只能选择安全评价或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一个组别。
三、拟推荐的专家需填写《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支撑专家推荐表》(附件2,以下简称《推荐表》),并由所在单位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四、《推荐表》经推荐单位盖章后,于5月10日前报送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电子版同时发送。
联系人及电话:周超、沃磊,010-83933791、83933792、83933790(传真)。电子邮箱:zhouc@chinasafety.gov.cn。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专业机构处(收)。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