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应急厅〔2020〕28号)要求,为加强对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规范考核评估程序,现将《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2年4月28日
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规范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工作,根据《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应急厅〔2020〕2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核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重点实验室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基础理论、关键技术和先进装备等方面取得的科研成果以及支撑服务应急管理实战需求取得的成效,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加强业务引导,促进重点实验室良性发展。
第三条 考核评估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突出应急管理实战支撑导向,依据考核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考核评估工作包括年度评估与定期考核,对象为所有正式挂牌纳入运行序列的重点实验室。对重点实验室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定期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重点实验室业务领域分批次进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负责牵头组织成立考核评估专家组并开展考核评估工作。
第六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部机关业务司局(以下统称业务单位)负责推荐专家并参与各自业务领域内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工作。
第七条 考核评估专家组按照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细则具体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并对考核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八条 依托单位负责开展重点实验室年度自评估工作,审核提交重点实验室年度评估与定期考核材料,配合开展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章 年度评估
第九条 年度评估重点检查重点实验室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当年度取得的重要研究成果和支撑服务应急管理业务的情况。
第十条 每年1月底前,重点实验室编制完成上年度报告,由依托单位进行审核并开展自评估。年度报告经依托单位内部公示后报科技和信息化司备案。
第十一条 科技和信息化司会同有关业务单位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年度评估结果建议报部领导审定后反馈各重点实验室。
第四章 定期考核
第十二条 定期考核重点检查重点实验室在两年考核周期内的整体运行情况与成效,从研究水平、业务贡献、基础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维度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三条 正式运行满两年的重点实验室必须参加考核。
第十四条 科技和信息化司在每年6月底前研究形成当年度考核方案,报部领导审定后通知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收到考核通知两个月内,依托单位组织重点实验室编制工作总结报告,经内部公示后提交科技和信息化司。
第十五条 科技和信息化司会同有关业务单位组织成立考核专家组,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包括行业专家、实战专家和管理专家,其中行业专家和实战专家不少于总人数的2/3。考核专家组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重点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作为专家参加考核工作。同一业务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原则上由同一个专家组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定期考核一般采用现场考核的方式。考核专家组在听取重点实验室工作汇报、审核重点实验室工作总结报告、查看实际运行情况后,按照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形成专家考核意见。
第十七条 同一业务领域所有重点实验室考核结束后,科技和信息化司会同有关业务单位在专家考核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定期考核报告并提出定期考核等次建议,报部领导审定后对外公布。
第五章 考核评估结果与应用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年度评估为定性评价,评估结果不设等次。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对在年度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经评估未完成年度目标以及未发挥业务支撑作用的重点实验室予以通报,连续被通报两次的直接移出重点实验室运行序列。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和未通过四个等次。其中,得分超过90分且排名在前20%的为优秀,得分低于70分的为整改,其余为良好,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未通过: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中途退出考核。
(二)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
(三)扰乱考核秩序,出现可能影响考核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根据定期考核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
(一)定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在科研立项、重点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可申请不参加下一轮考核,结果视为良好;连续三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可申请不参加下一轮考核,结果视为优秀。
(二)定期考核结果为良好的重点实验室,在科研立项、重点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
(三)定期考核结果为整改的重点实验室,限期一年整改,整改不通过的移出重点实验室运行序列。
(四)定期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重点实验室,直接移出重点实验室运行序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直接移出重点实验室运行序列。
第二十三条 被移出重点实验室运行序列的依托单位,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负责解释。
附件:1.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