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总局令第89号废止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已经
局长 杨栋梁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确保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备。
三、必须确保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满足生产安全需要。
四、必须落实领导值班和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
五、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和危险工序持证上岗。
六、严禁转包分包、委托加工和违规使用氯酸钾。
七、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
八、严禁高温、雷雨天气生产作业。
九、严禁违规检维修作业和边施工边生产。
十、严禁串岗和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供水条例
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商事调解条例
国家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网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作废】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