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经审查清理,决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收容教育所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223号)及《收容教育所建设标准》(建标147—2010)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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