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转筒察看情况,调整给矿鸭咀、洗涤喷咀及卸矿水喷咀位置、角度时,应停车进行。
4.3.27离心选矿机的给矿漏斗箱及电磁阀堵塞出故障时,必须用三角折梯去处理。
4.3.28更换机械搅拌式浮选机的搅拌器,必须用钢绳吊运,禁止使用三角带、麻绳吊运。
4.3.29使用杯式给药机调整给药量时,应停机进行调整。
4.3.30配药间必须装有通风机。人工破碎固体药剂时,正面不得有人。
4.3.31使用易燃性浮选药剂的选厂,浮选药品的贮备、配制场所必须有防火制度和消防器材,悬挂“禁止烟火”标志牌,作业人员必须具有防火及使用消防器材的知识。
4.4脱水
4.4.1通往周边传动式浓缩机中心盘的走桥、上下走梯必须设置安全栏杆。
4.4.2夜间到周边传动浓缩机中心盘检查或开关流槽闸板时,必须有良好照明,并在他人监护下进行。
4.4.3浓缩机的地下管道通廊、泵坑等场所,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4.4.4浓缩机的溢流槽外沿,应高出地面至少0.4m。否则,应在靠近路边地段设置栏杆。
5尾矿设施
5.1尾矿输送
5.1.1生产过程在禁止非尾矿的异物(超粒径、超比重的其它矿物,各种工业拉圾等)进行尾矿浓缩池。
5.1.2砂泵站(特别是高压砂泵站)应设超压保护装置和必要的监测仪表。
5.1.3尾矿输送管槽应固定专人分班巡视检查,发现浆积、堵塞、渗漏、坍塌等现象,应及时处理,对排放的矿浆应妥善处置。
5.2尾矿库
5.2.1尾矿库址,应避开岩溶、滑坡、流砂、膨胀土及软弱地基等不良地质条件;在无法避开时应进行特殊地基处理。
5.2.2尾矿库应选择汇水面积小,而蓄洪容积大的库址,尽量减少洪水对尾矿库安全的威胁。
5.2.3尾矿库的设计,应严格遵守现行《尾矿设施设计规程》的规定。
5.2.4对尾矿库及其各附属设施,必须遵照各类施工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
5.2.5尾矿库的生产管理,必须遵照《冶金矿山尾矿设施管理规程》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科学管理,涉及设计方面的变更,必须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5.2.6尾矿库水位必须按设计要求严格控制,必须留有足够的调洪库存容和安全超高,在发生超过设计的校核洪水时,可根据预报尽量降低尾矿库水位。
5.2.7汛期前应及时筑坝和进行坝前充填,以形成足够的库容。
5.2.8应控制尾矿库干滩长度(水边线至坝轴线的距离),确保洪水不浸坝并尽量减少尾矿坝外坡面渗流破坏。
5.2.9定期(按季)测定尾矿库内尾矿的沉积粒度分布特性和矿泥层分布情况,并作记录,注明部位,应避免矿泥层太厚。
5.2.10大、中型尾矿库或水域较大的小型尾矿库,水上作业都应配备机动船和必要的潜水、救生设备,一般小型尾矿库亦应配置舢板。
5.3尾矿坝
5.3.1加高坝体时,必须根据坝的设计要求和管理规程编制作业计划,保证坝体安全。
5.3.2每年的堆坝高度和堆积作业计划,应根据选厂排出的尾矿量及尾矿库面积确定。
5.3.3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尾矿库的正常运行状态。
5.3.4每班应固定专人对尾矿坝进行检查维护,发现沉陷、滑坡、开裂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
5.3.5汛期前应及时检查并维修坝肩截洪沟和坝面排水沟,防止洪水冲刷坝肩和坝面造成局部或整体溃坝,每次洪水过后应及时清理截洪沟淤积的尾矿泥砂和杂物。
5.3.6汛期应采用无线电通讯,加强照明,并准备足够的防汛器材、物资、车辆,组织抢险队伍,加强昼夜巡视(每班至少两人)。
5.3.7筑坝期间应采用多管分散放矿;事故期间可采用集中放矿;冰冻季节可采用冰下集中放矿,且集中放矿口必须在设计规定的最小沉积滩长度以外。
5.3.8放矿管道及闸门等应经常检查维修,防止因管道闸门破坏造成冲刷坝面和局部溃坝。
5.3.9筑坝和放矿方法应避免尾矿沿坝轴线的自然分级。
5.3.10必须严格进行尾矿坝的排渗设计,坝上必须设置通讯、照明设备和各种观测设施。
5.3.11尾矿坝上设置的各种排渗设施,必须保持渗流通畅和正常使用,发现渗流堵塞或渗出浑水应及时维修,如果排渗设施失效应及时重新设计和敷设。
5.3.12地震区的尾矿坝,应进行抗震设计,生产管理必须按计划要求,保持排渗设计畅通和正常使用,并按地震预报尽量降低库水位。
5.3.13尾矿坝上的水位观测孔,应定期观测和记录,在遇险地震、洪汛和冻融期间,应增加测次,发现水位、渗水量、浑浊度变化异常,应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5.3.14尾矿坝上的变形观测点,应定期进行观测,地震、洪汛期间应增加测次,发现沉降量或水平位移量有异常变化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3.15坝体外侧应按规定种植青草,或用块石、碎石护面,不得在坝体上或对坝有影响的地点,挖取土(尾矿)石方或设构筑物。
5.4尾矿库排水构筑物
5.4.1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应尽量设置在岩基或坚硬土基上,不得设置在未经处理的软基上,排水管在地基变化处应设置沉降缝,每节排水管的长度应根据地基情况确定,各节管间应采用柔性接头,以杜绝排水管断裂和渗漏尾矿等事故。
5.4.2在尾矿库使用过程中,溢水塔和泄洪洞的封堵,必须在溢流塔底部和支洞出口段进行,严禁塔顶封堵,窗口或溢水塔的孔缘和堵塞应力求标准化,严禁发生脱堵漏矿事故。
5.4.3有回水设施的尾矿库应做到“安全第一”、“回水第二”。在确保尾矿库安全的前提下,应满足回水量的要求,若遇地震、洪水及其它险情时,可减少回水,以确保坝体安全。
5.4.4每年汛期之前,应对防洪沟、溢道、泄洪闸门及其它防洪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修理,保证原设计的调洪容积和泄洪能力,避免水位升高而漫顶溃坝。
5.4.5设计上对降雨量和洪水量有规定的重要坝体,应按设计进行降雨量及洪水量等记录。
6运输与起重
6.1矿仓及给矿机
6.1.1矿仓口周围(进出车处除外),应有防护栏杆。
6.1.2翻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a.翻车前必须认真检查,确认翻车机及矿车内和周围无人、无障碍物,方可翻车卸矿;
b.检修翻车机(尤其在翻车机或矿槽内工作)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c.空车自溜,必须有可靠的阻车装置;
d.采用自卸汽车卸矿,应设坚固的挡墙,挡墙高度不得小于轮胎直径的2/5。
6.1.3槽式给矿机堵塞和硼矿的处理,必须遵守下规定:
a.捅矿时必须在设备一侧的安全位置,避免矿石滚出伤人;
b.放炮崩矿时,必须有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2带式输送机
6.2.1通廊墙壁与运输机之间的距离,经常行人侧不小于1.0m,另一侧不小于0.6m。
6.2.2带式输送机应具有相应的防止逆转、胶带撕裂、断绳、跑偏及脱槽的措施,并有制动装置及清理胶带和滚筒的装置,线路上应有信号、电器联锁的停车装置。
6.2.3带式输送机运送的物料,温度不得超过120℃。
6.2.4带式输送机行运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严禁人员乘坐带式输送机,带式输送机不得运送规定物料以外的其它物料;
b.应及时停车清除输送带、传动轮和改向轮上的杂物,严禁在运行的输送带下清矿。
6.2.5有卸料小车的带式输送机,其轨道应有行程限位开关。
6.2.6更换栏板、刮泥板、托辊时,必须停车、切断电源,并有专人监护。
6.2.7当皮带启动不了或打滑时,严禁用脚器具蹬、踩或用手推拉、压杠子等办法处理。
6.3起重
6.3.1起重机械的金属结构、主要零部件、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使用与管理应符合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6.3.2在起重机械的明显部位,应有超负荷显示仪,司机室内应有注明起重机械技术参数和工作特性的标示牌。
6.3.3在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必须严格进行质量检验,安装后须经试运转和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6.3.4起重机械必须有可靠的过卷限位装置。
6.3.5轨道式起重机的运行机构,必须有行程限位开关、缓冲器、轨道端部应有止挡或立柱。
6.3.6在有可能被起重机构件撞发生事故的区域内作业,必须事先与有关人员联系,并认真做好监护工作。
6.3.7操作起重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烟雾太大,视线不清或信号不明时,不得进行作业;
b.不准斜拉斜吊、拖拉物体、吊拨埋在地下且起重量不明的物体;
c.被吊物体不准从人身上方通过,吊离地面的物体上不得有人,不得在吊起后进行捆绑;
d.不准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起重机工作时,吊钩与滑轮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过卷;
f.在同一轨道上有多台起重机运行时,相邻两台起重机的突出部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两层起重机作业时,下面服从上面;
g.吊运物件时禁止调整制动器,制动垫磨损不下在常或超过一半时,应立即更换;
h.起重机吊钩达到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绳不得少于3圈;
i.不准用电磁盘吊物件上球磨平台。
6.3.8司机室的底板必须铺绝缘胶板,室内应有胶皮手套和绝缘工具,司机室和架线在同一侧时,应安设保护装置。
6.3.9工作人员必须在指定的地点上、下起重机,严禁在轨道旁行走。
6.3.10禁止由一台起重机跨越到另一台起重机上,严禁用一台起重机撞移另一台起重机。
6.3.11钢丝绳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使用:
a.被烧伤、明显轧伤或受过死角拧扭,部份受压变形;
b.整股钢丝绳折断;
c.遭受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有损坏或者伸长超过5%;
d.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大于:交互捻10%,同向捻5%;
e.表面钢丝磨损、磨蚀达到钢丝直径的30%以上;
f.吊危险物品时,d、e两项的数值减半。
6.3.12吊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使用:
a.裂纹或破口;
b.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c.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d.扭转变形超过10°;
e.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f.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
g.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
h.焊补过的吊钩。
6.3.13环形链(吊环)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使用:
a.裂纹;
b.链条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
c.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
d.焊补过的吊环。
6.4车辆运输
6.4.1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实习人员驾驶机动车、操作信号或重要机械、设备以及办理行车作业,必须在正式值乘、值班人员在场监护下进行。
6.4.2严禁建筑物、设备的花木侵入铁路线的道路的安全界限,并不得妨碍视线。
6.4.3横穿铁路(或道路)及在其附近进行施工(或检修),应事先通知运输部门,并作好防护设施,所用的器具和材料,不得妨碍行车安全。
6.4.4尽头线未端应设置车挡和车挡表示器。露天设土堆车挡,车间内设金属车挡,车挡后的安全距离,露天不小于15m,车间内不小于6m。
6.4.5道路与铁路交叉处,应尽量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宜大于45度。道口应有警告标志。
6.4.6站场、道岔区、料场、装卸线以及建筑狐的进出口,均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
6.4.7禁止搭乘矿车。
6.4.8不准在铁路上行走、逗留、抢道、钻车和在车辆下休息。
6.4.9汽车在厂区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km,进出厂门、车间、库房,不得超过5km,车间、库房内不得超过3km。
6.4.10汽车行驶不得熄灭发动机,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车辆停稳后必须采用手制动。
6.4.11雾天及粉尘较大时,应开亮车前黄灯行驶,遇视骊不清时,须减速行驶,在弯道、坡道和接班出车时,严禁超车。
6.4.12装车时,驾驶员不得将头和手臂伸出驾驶室外,不准检查维护车辆。
6.4.13在厂区和车间行驶,只准走规定的道路,不得从传送带、工程脚手架和低垂的电线下通过。
6.4.14严禁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装运,装载物品要捆绑稳固牢靠,载货汽车不准搭乘人员。
7 电气安全
7.1一般规定
7.1.1电气人员进行操作时,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具。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
7.1.2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7.1.3电气设备可能为人所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必须设置安全防护罩或遮栏及标志牌。
7.1.4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车和送电,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
7.1.5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必须事先把拉下的电源开关把手加锁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标志牌;用验电器验明无电,并在所有可能来电线路的各端装接地线后,方可进行作业。
7.1.6在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不得有损坏电气绝缘或引起电气火灾的热源。
7.1.7在带电设备周围不得使用钢卷尺和带金属丝的线尺。
7.2供电、变电所设施
7.2.1厂区供配电系统应尽量减少层次,同开电愿望的配电系统,级数一般不宜超过两级。
7.2.2变压器室须用耐火材料建筑,门应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成,且应向外开。
7.2.3750kVA以上的变压器,应有适当的储油坑,坑内应铺上卵石,且地面向坑边应稍有坡度。为了散热良好,室的下方应设通风孔,墙上方或屋顶应有排气孔。通风孔和排气孔都应设铁丝网,以防小动物钻入引起各种短路事故。
7.2.4变压器室的门应经常上锁,并在室外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室外变压器四周应有不低于1.7m的围墙或栏栅并与变压器保持一定距离。
7.2.5倒闸操作必须根据值班调度或值班负责人的命令,受令人复育无误后执行。倒闸操作由操作人填写操作票,操作时应由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如有疑问,必须向值班调度报告,查明情况再行操作。
7.2.6线路跳闸后,不准强行送电,应立即报告调度,并与用户联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可送电。
7.2.7变压器及其他变配设备的外壳均应可靠接地,保护接零的低压系统,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应直接接地。保护接地的系统,中性点就应通过击穿保险器接地。
7.3动力机制控制
7.3.1破碎设备应按逆生产程方向联锁启动。
7.3.2破碎机和球磨机可不参加联锁而预先启动,但是如因事故停车,必须立即停止给矿机及其它有关机械。
7.3.3电动机一般应设有短路保护、过载保护。易于过负荷的电动机(如浓缩机)应装设过载保护信号,破碎机、磨矿机等高压电机还就胡延时低电压保护。
7.3.4联锁局部操作的带式输送纲,当长度超过40m时,应有启动预示信号。
7.3.5带式输送机,应在机架上安装绳拉式事故开关。
7.3.6贯通几层操作平台的设备,应能在各层执行停车。当联锁设备开车或停车顺序有误时,还应有制动和自动停车装置。
7.3.7启动机器的装置应位于能看到机器周围情况的地点,停车开关应设在该机器附近,如在启动装置看不到被启动的机器,则应有启动预示信号(电铃或指示灯)而且必须在得到允许开车的信号后,方可开车。
7.4厂房照明
7.4.1选矿厂各生产车间人工照明的照度不应小于表5的规定。
表5 选矿厂各生产车间人工照明的照度要求
见表
7.4.2降压变压器必须是双线圈的,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变压器的外壳、铁芯和次级线圈均应接地或接保安零线。
7.4.3有触电危险的场所,照明应采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
7.5防雷与接地
7.5.1选矿厂建筑物属于第三类防雷保护,其防雷设计应根据选矿厂所大地的雷电话动情况、地形、地物等采取相应的措施。
7.5.2对建筑物除考虑防止直接雷击的措施外,还应有防止高电位从各种管线传 入的措施,直接雷击的防护一般采用重点保护方式。
7.5.3为防止高电位引入而引起雷击,应在低压架空线向建筑物引接分支线处或直接在进线外,将所有相线的绝缘子铁脚及零线接地。进线段100m内的绝缘子铁脚都应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欧。在轻雷电活动区,可只将建筑物进线外的绝缘子铁脚接地。
7.5.4电器设备及装置的金属框架或外壳、电缆的金属包皮,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欧。
7.5.5接地线应采用并联,禁止将各个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
7.5.6低压中性线接地电网,采用接零保护的系统应作重复接地。架空线的终端及支线终端、零线应重复接地。
7.5.7接地电阻应每年测定一次,测定工作宜在该地区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季节进行。8工业卫生
8.1新职工入厂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不适合从事选矿生产者,不得录用。
8.2对接触粉尘及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矽肺患者应按照卫生部规定,定期进行复查鉴定和处理;对其它职业病患者,经确认不适应原工种的,应及时调离。
8.3产生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