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局机关各司,有关单位: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1年第30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1年11月26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点实验室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和整合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科技资源,加快推进矿山安全生产与监管监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强化科技创新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撑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矿山安全生产与安全监管监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进行高层次学术交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也是研究前沿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引领行业技术创新,提升矿山安全领域科技攻关能力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具有行业技术优势的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依托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按需设立、分类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鼓励重点实验室在人、财、物上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矿山安全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需求,优化整合优势科技资源,开展安全生产、灾害治理、事故预防、监管监察、应急救援等基础研究,组织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和先进装备研发,探索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推动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围绕矿山安全领域及前沿技术应用方向进行布局建设:
(一)基础性研究。布局建设瓦斯、冲击地压、岩爆、水害、火灾、热害、爆炸、高陡边坡滑坡、尾矿库溃坝、采空区塌陷等灾害及多灾种叠加预防与治理领域基础研究方面的重点实验室。
(二)关键技术攻关。布局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感知识别能力、监测预警预报、监管监察、风险预防控制、矿山灾害治理、矿山地质勘探等技术攻关方面的重点实验室。
(三)先进装备研发。布局建设矿山掘进类、采矿类、提升运输类、深井制冷类、安控类、救援类等领域先进装备和智能机器人研发方面的重点实验室。
(四)高新技术应用。布局建设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无线通信、虚拟现实、数字孪生、区块链等高新技术在矿山安全领域创新应用方面的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围绕职责定位和研究领域,坚持正确的科研方向,注重科技成果转化,主动发挥支撑作用。以基础性研究为主的重点实验室要瞄准矿山安全生产科技前沿开展高水平理论、方法、共性技术等方面研究,着力提升矿山安全基础理论水平和知识创新能力;以关键技术攻关、先进装备研发和高新技术应用等技术创新为主的重点实验室要以实战应用为导向,着力突破灾害事故防治、本质安全水平提升等关键技术,研发先进救援装备,促进新技术、新装备等在监测预警、监察执法、救援指挥、社会动员等方面的有效应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是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发布重点实验室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合并和撤销。
第八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政策、指南及相关管理规定。
(二)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的申请和建设,具体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
(三)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的考核与评估、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点实验室的相关政策,确定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重点,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二)为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提供保障条件,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
(四)配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审核重点实验室申请书、建设任务书、建设总结报告、年度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三章 申请与设立
第十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结合实际需求,有重点、有计划地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通知,凡符合申报范围及条件的单位,均可按程序提出矿山安全亟需专业领域和方向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按程序组织评审和设立。
第十一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应在国内建有生产或科研基地。
(二)有明确的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方向符合行业发展战略目标,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健全,运行良好。
(三)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实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
(四) 拥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科研能力强、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
(五) 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在国内或行业内领先,取得过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有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的条件。
(六) 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具有较强的转化及应用推广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的流程:
(一)依托单位组织编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点实验室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详见附件1)并提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材料完整性以及是否满足重点实验室申请的基本条件。
(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书》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专家人数原则上应当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按照学科匹配和回避原则选取专家(根据评审需要邀请相关业务司推荐对口领域专家参加,不超过评审专家组人数的1/3),并在评审前做好评审专家名单保密工作。评审专家在听取汇报和审阅申请材料后,进行现场评分并出具评审意见,产生候选重点实验室名单。
(四)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组织开展候选重点实验室的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形成现场核查意见。并对通过现场核查的重点实验室按程序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正式批复准予创建。
(五)依托单位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批复,组织编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格式详见附件2),并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任务书》和论证报告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备案。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验收:
(一)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运行、边完善”的原则。重点实验室建设应严格按照《任务书》的内容实施,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鼓励重点实验室通过地方财政或者社会资金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资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仅用于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依托单位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后,组织编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点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格式详见附件3),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提出验收申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三)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列入重点实验室运行序列。不能按期进行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取消建设资格。
第十四条 鼓励以强强联合、协同共建的形式申请重点实验室,提升重点实验室的创新能力。联合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联合申请单位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并明确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二)牵头单位牵头负责重点实验室申请和建设,参与单位根据牵头单位要求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三)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后,由牵头单位牵头负责日常运行管理、接受定期评估等。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自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积极争取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一般应当为依托单位固定人员,且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5年,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届满考核合格者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报告等。学术委员会组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学术委员会由行业内优秀专家组成,委员总数应当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二)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当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应当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四)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当更换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室务和重大事项决策公开。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人才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科研队伍,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和规模,并适当流动。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设备的高效运转,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科研设备和数据实施共享。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围绕矿山安全生产需求,加强与本领域政产学研各方创新力量的联系与合作,加快优秀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努力实现科技资源共享,促进国际国内学术交流,鼓励科研人员通过合作等形式积极开展科研活动。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可多渠道筹措研究与管理经费。重点实验室的经常性费用由实验室、依托单位自筹,鼓励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与企业合作开展研究,吸引社会力量投资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严明学术纪律,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的,必须由依托单位组织论证后提出书面申请,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批准。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开展年度自评并编制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每3年定期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重点对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运行管理与开放交流等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重点实验室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和未通过四个等次。
第三十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在条件建设、项目申报、人才推荐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三十一条 评估结果为整改的重点实验室,应当对照评估内容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通过整改评估的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应当为良好;未通过整改评估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三十二条 未通过评估的重点实验室、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重点实验室,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National Mine Safety Administration”。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