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单位:
2023年8月22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设立矿山安全行业标准代号KA,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作为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强化标准对矿山安全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启用矿山安全行业标准代号KA。现将标准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矿山安全行业标准范围
(一)矿山安全基础通用标准。矿山安全领域的术语、名词、代号、符号、分类、编码,以及通用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
(二)矿山安全重大灾害防治标准。瓦斯、冲击地压及岩爆、水害、火灾、粉尘、顶板、边坡、采空区、尾矿库等重大灾害防治技术要求。
(三)矿山安全科技、装备、设施、材料等技术标准。矿山开采、掘进、机械、电气、运输、通风、监测监控、爆破材料和器材、照明、通信和信号、给排水、机器人、安全避险及个体救生防护、非金属制品材料、填充材料等技术要求;矿山安全技术改造及新技术、新装备应用和实施要求。
(四)矿山安全信息化、智能化标准。矿山安全信息化平台、信息交互及数据接入、存储等要求;矿山安全智能化技术应用和实施要求。
(五)矿山安全管理及监管监察标准。矿山设计、建设、施工、生产、关闭的管理要求;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规范化以及矿山安全执法装备要求。
(六)矿山安全专业服务标准。矿山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灾害评估、鉴定等专业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要求;矿山安全文化、矿山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要求。
矿山安全行业标准范围不包括安全生产基础通用标准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标准。
二、工作要求
(一)矿山企业以及相关的设计、施工、设备制造、检测检验、专业服务等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矿山安全行业标准,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矿山安全行业标准作为监管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严厉打击违反标准的各类生产经营行为。
(二)矿山安全行业标准的申报、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复审等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标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矿安〔2023〕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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