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煤矿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案为鉴深刻汲取教训,增强依法办矿管矿意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筛选了4个煤矿典型执法案例,现予公布。
案例1:2025年7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按计划对某煤矿开展监察执法时,通过查阅图纸资料和深入现场核查,发现该矿一处已穿越探水线的掘进工作面上覆采空区大量积水,存在严重水患,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作业,一旦采空区积水突破薄弱岩层,极可能造成突发性透水事故等突出问题。该行为反映出煤矿水害防治意识不强、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案例2:2025年8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对某煤矿瓦斯超限核查时,发现超限报警逻辑明显异常,经分析研判、调阅视频及入井勘察,查实该矿在监控系统中增设“一键替换”功能,用低值数据“替换”高值超限数据,擅自对监控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导致监控系统不能监测真实数据并及时报警断电,易引发人员窒息或爆炸事故。该行为反映出煤矿法治意识淡薄,重生产轻安全,罔顾矿工生命安全,处心积虑弄虚作假逃避监管。上述行为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六)项的情形,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并将2名相关人员“行刑衔接”移送司法机关。
案例3:2025年8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对某煤矿监察执法时,通过调阅重点区域作业人员轨迹、视频记录,发现该矿在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作业时未严格执行人员准入制度,未严格落实防冲措施,一旦发生事故易造成灾害扩大。该行为反映出煤矿防冲意识弱化,事故教训汲取不深刻、标准执行不严、安全管理浮于表面等突出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同时约谈其上级公司并下达风险提示函。
案例4:2025年9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按计划对某露天煤矿开展监察执法时,发现该矿内排土场台阶高度为72.15m,大于设计值的2倍。该行为反映出煤矿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对超高台阶可能引发滑坡、坍塌的重大安全风险视而不见等突出问题。上述行为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认定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通知》第二条的情形,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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