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条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和发包合同时,要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提出安全文明生产的具体要求,有关专项经费应列入工程造价。根据水电建设项目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项目法人应设立安全文明生产技术措施补助费(简称安措补助费),用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合同未涉及到的劳动条件改善和安全文明生产环境的治理等,其费用按建安工程量的5-7‰控制,由项目安全文明生产领导机构掌握使用。
第14条施工单位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建设项目施工实际的需要,编制安全文明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其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并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应根据当年的生产任务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编制年度安全文明生产技术措施计划,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下达。所需的资金确保到位。
第四章 安全监察与监督
第15条各企业、项目应按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察、监督机构,归口管理本企业、项目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监察体系的作用。
第16条各级安全监察、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受本企业和上级安全监察、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企业安全监察、监督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上级安全监察、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17条安全监察、监督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监察、监督机构的安全监察员、监督员应经上级安全监察、监督机构的资格审核,取得《安全监察员证》持证上岗。
第18条安全监察、监督机构的资源配置必须满足开展实际工作的需要,保持稳定的高素质的安全工作队伍。
第19条安全监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
2、组织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安全工作网,开展安全监察,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和隐患整改;
3、协助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对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
4、开展安全检查、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完工验收;6、做好事故的统计、分析、报告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