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编制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原则上应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闸的顺序安排电力电量平衡。
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不得在有序用电方案中滥用限电、拉闸措施,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 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原则上优先保障以下用电:
(一) 应急指挥和处置部门,主要党政军机关,广播、电视、电信、交通、监狱等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用户;
(二) 危险化学品生产、矿井等停电将导致重大人身伤害或设备严重损坏企业的保安负荷;
(三) 重大社会活动场所、医院、金融机构、学校等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用户;
(四) 供水、供热、供能等基础设施用户;
(五) 居民生活,排灌、化肥生产等农业生产用电;
(六) 国家重点工程、军工企业。
第十二条 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应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原则上重点限制以下用电:
(一) 违规建成或在建项目;
(二) 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
(三) 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或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
(四) 景观照明、亮化工程;
(五) 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企业。
第十三条 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和相关电力用户公布有序用电方案,加强宣传并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 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电力用户应加强电能管
理,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负荷控制方案。电网企业应充分利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给予帮助指导。
第十五条 重要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应急保安电源。
第十六条 本地区电力供需平衡发生重大变化时,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整年度有序用电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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