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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7年06月04日

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

发 文 号:安监总办[2007]126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2007-06-04
实施日期:2007-07-01

  三、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9.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件材料归档制度,对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时间、质量要求、程序等做出具体规定,确保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准确、系统。

  10.安全生产监管档案主要由安全生产监管日常管理文件材料、执法检查材料、行政审批和备案材料以及事故调查处理文件材料组成。

  (1)安全生产监管日常管理文件材料,包括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立法相关材料、会议材料、安全统计分析材料、信访材料、行政复议材料及其他日常管理文件材料等。

  (2)执法检查材料,包括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查、专项整治过程中形成的调查笔录、处理决定等执法文书材料以及相应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材料等。

  (3)行政审批和备案材料,包括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审查及竣工验收审批材料,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材料,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认定审批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材料,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材料,职责范围内要求的各项管理工作备案材料等。

  (4) 事故调查处理文件材料,包括本单位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

  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由文书机构或文件材料形成机构按相关要求整理后,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12.安全生产监管日常管理文件材料应于次年6月30日以前归档;事故调查处理文件材料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个月内归档;执法检查材料、行政审批和备案材料可分阶段归档。

  13.归档文件质量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齐全完整、具有保存价值;

  (2)本部门主办的文件,必须归档保存原件,确无原件的,须在备考表中予以说明;

  (3)归档的文件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4)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复,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予复制;

  (5)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制成纸质文件与原电子文件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6)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一般不加密,必须加密归档的电子文件应与其解密软件和说明文件一同归档。

  14.文件材料归档时,交接双方应清点、核对文件材料,并在移交方编制的归档移交目录上签字或盖章。

 四、档案的管理

  1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归档文件进行科学系统地分类、排列、编目和保管,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推动文档一体化进程,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16.安全生产监管日常管理文件材料可按年度、组织机构、保管期限分类,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或采用适合本单位的档案分类方案,按件整理。

  执法检查材料可按年度、行业、地区分类,以每个被监管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为保管单位整理,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

  行政审批和备案材料可结合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行业、地区、被监管单位,采用适合本单位的档案分类体系和排列方法,以一个被监管单位的一项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形成的文件材料为保管单位整理,一项一卷。行政许可项目在审批手续完成后在许可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办理变更手续过程中形成的案卷可与申办案卷合并保管或单独排列。

  事故调查处理文件材料以一起事故形成的文件材料为保管单位整理,按年度结合案卷形成时间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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