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对港辖区锚地应由港口管理部门统一申请设置的请示的批复
(91)交安监字205号
长江航务管理局:
你局长航运〔1990〕747号《关于港辖区锚地应由港口管理部门统一申请设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锚地的划定与调整,必须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主管机关报上级机关批准。因此,在长江干线水域申请设置、调整锚地的申请人或经营人,必须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长江港航监督局审批。如涉及港区范围内的装卸作业生产使用的锚地,应由港务局统一申请和管理。如港航单位申请船舶修理、停泊等非装卸作业产生的专用锚地,可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由长江港航监督局审批。
长江干线水域锚地的设置、调整是水域秩序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目前长江干线锚地管理尚无完善的管理办法。请你局组织有关部门拟订长江干线锚地设置、调整包括审批条件、程序、勘划及安全管理等内容的规定,报部批准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长江干线锚地的安全管理。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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