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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海上救助打捞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

发 文 号:交救发〔1992〕9号文
发布单位:交救发〔1992〕9号文

海上救助打捞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
(一九九二年一月六日交通部交救发〔1992〕9号文发布)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统一调度指挥,合理安排、使用救捞船舶,保证迅速、安全有效地执行海上人命、财产救助和抢险打捞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所属救捞系统的中国籍船舶及其租用的船舶。
         第二章 海上救助力量的部署
  第三条 交通部海上救助打捞局(以下简称“部救捞局”)。烟台、上海和广州救捞局(以下简称“区局”),分别担负北海、东海和南海三个救助责任区的救助、抢险打捞工作。
  第四条 三个救助责任区的划分界线是:
  (一)北海区:绣针河口(北纬35度05分10秒/东经119度18分15秒)至平山岛北端(北纬35度08分30秒/东经119度54分30秒)的连线和北纬35度08分30秒纬度线以北海域;
  (二)东海区:绣针河口至平山岛北端的连线和北纬35度08分30秒的纬度线至宫口头135度方位线以北的海域;
  (三)南海区:宫口头135度方位线以南海域。
  第五条 各区局在沿海的下列地点设有常年一级救助值班待命站(点):
  (一)烟台区局的站点为:天津、烟台、荣成;
  (二)上海区局的站点为:上海、外高桥(或鸭窝沙)、福州、厦门;
  (三)广州区局的站点为:汕头、桂山(或蛇口)、广州、北海、三亚。
沿海救捞基地、救助站(点)的值班待命船的部署与待命时间按《救捞系统一级值班待命船舶部署表》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 台风季节加强值班增加待命站(点):
  (一)上海区局:连云港、温州;
  (二)广州区局:湛江(或海口)。
  第七条 春运期间加强值班增加待命站(点):
  (一)上海区局:连云港、温州、沥港;
  (二)广州区局:湛江(或海口)。
  第八条 各区局应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和救助责任区内的实际情况,选调符合要求的救助船,按时进驻指定救助站(点)执行一级值班待命任务,不得空点或随意改变待命位置。
  一级救助值班船不得擅自兼顾他用。但在特殊需要并能够保证执行救助任务的前提下,需兼顾他用时,应提前申报部救捞局审批。台风、大风季节和春运期间,救助值班船一律不得兼作他用。
  沿海救助值班任务须由中国籍救捞船舶担负。
  第九条 救助值班船舶应保持相对稳定,在某一站点连续待命时间—般不得少于一个月。其间,临时更换或调整值班船舶前应报部救捞局同意,原救助值班船必须待接替船进入其责任区或到达待命位置并交接后方可撤离。
  救助值班船执行救助任务驶出其责任区的时间预计不超过一周的,可不另行派船顶替;预计超过一周以上时,应在其驶离待命点的次日另行派船接替。
  第十条 台风季节和春运期间,烟台区局在烟台、上海区局在外高桥(或鸭窝沙)、广州救捞局在桂山,必须保持一艘4410千瓦以上救助船执行一级值班待命任务,其起止时间由部救捞局商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根据当年气象展望行文下达。
  第十—条 各区局应在责任海区内常年保持一艘可执行救助任务的4410千瓦以上大型救助船,并应有一至三艘其他救助船处于二级待命状态。上述船舶可以在救捞基地待命,也可由在责任海区内航行,停泊或作业且必要时可迅速调出执行救助任务的其他船舶兼任。
  第十二条 各区局须在本责任海区内常年保持一至二艘打捞工程船并能提供6000-7000吨抬浮力(含浮吊船起重力),配备充足的抢险打捞装备器材以及相应数量的索具等,可在30-40米水深独立完成一万吨级沉船的抢险打捞工程。
  第十三条 救助值班待命分一级待命、二级待命两个等级:
  (一)一级待命:船舶待命期间船员须全员在位,船舶(包括机具、救生设备)技术状态良好,食品、燃物料储备能维持15天,消防泵齐全完好,消防泡沫应按泡沫舱容储备。船舶在接到救助命令后,在厦门以北海域(含厦门)的待命船,冬季(自11月15日至次年2月15日)应在1小时内出动;其他季节,应在45分钟内出动。厦门以南海域的待命船,应常年保证在45分钟内出动。船舶的电台应按规定全时开机守听2182千赫/500千赫频道和VHF16频道的求救信号及调度指令,保证信息畅通和随时出动执行任务。当收到本责任区的求救信号后(包括从岸台或有关部门获悉),应设法查明难船或遇险飞机的名称、位置、难情,同时立即向上级调度部门报告。
  (二)二级待命:船员须保持全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但船长(或大副)和轮机长必须在位。船舶的技术状况须符合救助工作的要求,接到救助指令后可于4小时内出动,厦门以北海域(自11月15日至次年2月15日)在5小时内出动。
  第十四条 海上救助专用通信网的各级通信业务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忠于职守,遵守通信规则和情况处置的规定,各区局电台人员必须全时守听,收到海上遇险信号后,应立即报告救助调度部门。
           第三章 调度指挥原则
  第十五条 海上救助打捞船舶按其隶属关系实施调度指挥,实行部救捞局、各区局以及站(队)三级调度管理体制,但在情况特别紧急或需要时,可越级直接调度指挥。
  第十六条 各区局、沿海救助站调度及各救助值班船,在接到本救助责任区内的海上遇险求救信号或有关单位的救助请求后,应根据救助请求和救生的需要,实施海上救助。救助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情况危急时,先行救人;
  (二)对国轮在条件或情况许可时,尽可能连人带船一同施救;对外轮,除了救人之外,船的救助应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或“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进行施救。并尽量在施救之前双方加以明确;
  (三)接到本救助责任区内特别紧急的遇险报告后,可边行动边向区局调度报告;
  (四)跨区实施救助时,一般应通过部救捞局协调执行,情况紧急如需增援时,各区局间亦可直接协调实施救助,并将有关情况及对报部救捞局调度;
  (五)当海上救助、抢险救灾、应急打捞清障与其他工程任务相冲突时,在船舶、设备和人员等调配使用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海上救助、抢险打捞之需要。
  第十七条 参加救助的救捞船舶担任现场指挥,负责搜救、抢险打捞的现场具体指挥职责,如现场有多艘船舶共同执行救助任务时,须由区局指定其中的一艘担任现场指挥。
  跨区的救捞活动,由部救捞局指挥协调或指定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除向救捞局报告情况外必须把现场搜救、抢险的情况及时向搜救、抢险指挥部或有关的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接受其统一协调指挥的指令。
         第四章 各级调度室的职责范围
  第十八条 各级调度室是所在单位的救捞船舶调度指挥中心。所有在航救捞船舶必须在各级调度室统一调配和指挥下行动。除特别紧急情况外,未得到调度指令不得擅自行动。
  各级调度人员必需严格按部救捞局、区局和站队领导的意图下达调度指令,实施准确及时的调度指挥,并把执行情况及时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和上级机关。
  第十九条 部救捞局调度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适时提出部署与调整沿海各救捞基地,救助站点值班待命力量的意见;
  (二)依据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救助值班船舶职守、技术状态、人员配备及待命状态等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置意见;
  (三)掌握一级待命船及1940千瓦以上的救助拖轮和1000总吨救捞工程船的动态;
  (四)审核船舶出国任务书,掌握在国(境)外船舶的动态;
  (五)及时准确下达交通部搜救抢险指挥部或有关的海上搜救中心以及部救捞局对重大海上救捞行动的指令。了解救捞工作现场情况并提出处置意见,及时报告上级领导。遇有重大救捞和拖航任务,必要时调度人员应按局领导要求到现场;
  (六)了解抢险打捞以及重要拖航、施工的进度与情况,收集整理有关报表及资料;
  (七)执行上级交办的特殊调度任务。
  第二十条 区局调度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适时提出部署与调整本救助责任区内的救助值班船舶的意见,并督促、检查、落实有关技术要求及人员配备;
  (二)根据区局领导意图及时下达组织指挥本责任区内的海上救助和抢险打捞工作的指令。随时掌握救捞现场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置意见;对重要或重大的海难事故,在采取必要的措施的同时,立即报告部救捞局调度;
  (三)熟悉本局船舶、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和应急装备器材的储备情况;
  (四)准确掌握本局船舶动态和海洋气象情况;
  (五)统计整理有关数据和资料并及时上报;
  (六)负责本局出国(境)船舶的报批(报备)工作;
  (七)认真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 站(队)调度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区局调度的部署安排救助值班船舶和救助力量,执行救助值班规定,确保救捞任务顺利完成;
  (二)适时提出组织实施区局下达的救助打捞等指令性任务的意见;
  (三)在确保救助的前提下,对执行非救捞任务的船舶实施调度指挥,并将调度计划和船舶航行计划及时报区局调度审批;
  (四)及时向区局调度报告船舶动态及救捞工程进展情况;
  (五)统计上报有关报表。
           第五章 调度指挥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各区局调度收到本责任海区内的求救信号或有关部门的求救请求后,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按照领导意图及时向救助船发出指令。指令应简捷、明确,指明救助标的性质、状况,及对救助的要求等;情况特别紧急,如船舶和人命财产将遭受严重损失时,应立即提出调集本责任海区内救助力量前往施救的具体意见。协助区局领导指挥救助工作,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及进展,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部救捞局调度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区局调度收到责任海区以外求救信号时,应指令本局所属的电台注意监听,同时向部救捞局报告。
  第二十四条 救助值班船接到调度的救助指令后,应迅速出动,并将启航时间、船员及油水情况报区局调度。在前往施救的航行途中,应在每天的0600、1200、1800和2400时报告情况,必要时,救助船电台与区局电台或海岸电台保持不间断联系,随时报告船位、航向、航速及海况等情况,到达现场后,尽快报告到达时间,难船(或飞机)的人员状况、船舶受损情况、货物装载情况,船东、船籍、船名和燃油储备,以及有无发生油污、船方的要求及施救手段。
  第二十五条 属于一般船舶、财产的救助,区局或救助船长在做好施救准备或派出救助船前往现场监护难船的同时,设法与被救助人(包括难船船长、船东委托的代理)签订北京格式或劳氏救助契约,也可视情况签订雇佣、承包合同,按其合理要求施救。救助情况要及时报部救捞局调度。
  第二十六条 在救助过程中,救助船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救助手段和防油污措施;认真填写救助日志和航行日志;救助结束后应向区局提交详细救助报告(其中包括收费细目等有关资料)。各区局调度室在每一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将有关救助的综合情况报告部救捞局调度室,重大和重要救助工作应提交书面报告。
            第六章 报 告 制 度
  第二十七条 各区局调度应在每天2200时以前向部救捞局调度室报告当天救助责任海区内的救捞活动和救助值班船舶及航行于国内外的船舶动态。每星期一通过电话或传真向部救捞局调度报告本周内值班船的部署及其他船舶动态、抢险打捞工程、拖航及船舶修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区局业务处应在每一季度之后十天内向部救捞局救捞处提交救助、打捞季报表。
  第二十九条 各区局安监室应在每一季度之后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部救捞局救捞处报告安全工作情况,其内容包括职工伤亡事故、海损事故的次数、等级、时间、地点、船名、原因、损失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等。发生大的事故要随时报告。
  第三十条 拟调动1940千瓦以上救捞船舶出国执行拖航或救助任务时,区局调度应在签订合同前向部救捞局调度室做意向性报告;合同签订后,还应将派船执行合同的书面报告及时报部救捞局审批,合同副本也应同时报部救捞局备案。批准出国执行任务的船舶,如改变合同内容、航线、目的港或执行新合同,应按上述程序和要求重新报部救捞局批准。  第三十一条 船舶赴香港、澳门地区执行救助或非救助任务,由区局批准,报部救捞局备案。船舶赴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地区执行救助或非救助任务,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并预先报部救捞局审核,经部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船舶出国执行任务,启航前应向区局调度室报告详细的航行计划和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国外执行任务的船舶,应于每天北京时间1200时向区局报告一次船位及航行情况。如因气象原因需改变航线或航行计划,船长有权根据情况做出决定,但须向区局报备。
  第三十四条 船舶应在预计到达外国港口72小时前、向该港口代理发出抵港预报;在24小时前发出确报。船舶前往拉美、北美、欧洲和大洋洲的各港口,还应按港口的特殊要求提前预报抵港时间或申请进港。上述预报、确报应同时抄报区局调度室。
  第三十五条 船舶到港或在港外锚地锚泊期间,一般每三天应向区局调度室报告一次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执行国外拖航(工程)任务的船舶返回基地后,区局调度室应于当日向部救捞局调度室报告基本工作情况;出国船舶应在回国后一周内向区局调度室提交航次报告,包括本航次基本工作情况及主要经验与教训、燃料消耗、财务开支和执行外事纪律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各区局在执行重大或特殊任务后,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书面报部救捞局。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八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认真组织部署值班待命的单位和个人,其上级部门或所在单位应予鼓励和表扬;对在救助抢险工作中作出贡献者,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其上级部门或所在单位应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逐级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救捞系统与国家搜救机关之间的具体关系由有关法规规定。
  第四十—条 各区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局船舶调度指挥规程。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六日起生效。交通部一九八三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救捞船舶调度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救捞系统一级值班待命船舶部署表
     二、船舶动态表
     三、救助、打捞情况季报表
     四、船舶出航报告书
     五、救捞系统船舶出国执行任务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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