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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解释《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函

发 文 号:交函体法〔1995〕242号文
发布单位:交函体法〔1995〕242号文

关于解释《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函
(1995年6月8日交通部交函体法〔1995〕242号文发布)
辽宁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解释〈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含义的请示》(辽交体改发〔1995〕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抚顺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与原国家经济委员会、交通部1986第12月联合发布的《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不矛盾。
  根据《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有对县境内的公路客运班车线路、站点、班次规划、审批和统筹安排(包括调整)的权力。但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对县境内的线路、站点和班次进行调整时,应本着有利于调整运力和班线布局,有利于公平竞争和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一九九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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