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统一监督、救捞船舶标志的规定的通知
(74)交船监字2619号
主送:(略)
监督和救助船舶分别负有维护航行安全、港口秩序和救助难船、救生的特殊任务,须有统一的鲜明标志,以便识别。为此物作如下规定:
一、船舶颜色:
1.救助船、救生船、引航船、巡逻艇的船体和上层建筑的外表为白色。
2.消防船的船体和上层建筑外表为红色。
其它船舶的颜色尽量不要与上述特殊专用船舶的颜色相同。
二、标志:救助船、救生船、引航船、巡逻艇均应在明显处设有专门标志,有烟囱的设在烟囱左右两侧,没有烟囱的可于船首设标志旗。标志图案:救助船、救生船为锚与救生圈组成;引航船、巡逻艇为星、水波、铁锚组成。
三、船名:救捞、港监部门的船舶名称,以字头加数字编号为船名。字头如下:
1.救捞局船名字头,第一、二字为单位简称,如烟台救捞局为“烟救”,上海救捞局为“沪救”,广州救劳局为“穗救”;第三字为区别船舶种类,如拖轮为“拖”,救生快艇为“生”,打捞船为“捞”,驳船为“驳”等。
2.长江航政局的船名字头,巡逻艇为“江监巡”防污船舶为“江监清”。
3.沿海港监的船名字头,一般可为所在地简称后加一“监”字,如:大连港监为“连监”,秦皇岛港监为“秦监”,天津港监为“津监”,烟台港监为“烟监”,青岛港监为“青监”,连云港港监为“云监”,上海港监为“沪监”,汕头港监为“汕监”,黄埔港监为“埔监”湛江港监为“湛监”,海口港监为“琼监”,八所港监为“所监”。个别监督船舶较多的单位也可设第三字以区别船舶种类,如引航船为“引”,巡逻艇为“巡”防污船舶为“清”等。
四、上述规定可逐步实行,特别是现有船舶的颜色,可在修理时更改,不要因本规定专门改变颜色,另行油漆,以免造成浪费。
附:标志图案一份(略)
197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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