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办法

发 文 号:(79)交港字475号
发布单位:(79)交港字475号

交通部关于颁发《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79)交港字475号
主送:(略)
为对船舶加强监督管理,保证水上运输安全,尽快完善航政管理法制,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纠,现对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经征求各地意见后,予以公布施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船舶进出港口签证是航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各港务监督(或港航监督)必须十分重视,根据需要可设签证站(或点),便利船舶签证,并请各港务局相应调配、充实业务干部,管理此项工作。
二、在贯彻执行船舶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同时,应提高签证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加强宣传工作,改进作风,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真正起到航政管理作用。
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办法》自1979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各地所拟订的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条款,应以此办法为准。
附: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办法
1979年3月22日
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船舶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证港口、船舶货物、人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水域清洁,防止污染,更好地为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船舶必须在办理检验、丈量、登记,取得规定的有效的船舶证书,并领有港务监督)或港航监督(机关发给的航行签证簿后方准航行。
二、签证范围
第三条 凡进出港口的客、货运输船、渔业船、农副业船以及其他各类,船舶均须办理进出港口签证。但下列船舶除外:
1 军事、公安边防舰艇:
2.体育运动船;
3.港务监督(或港航监督)机关认为可以免办的船舶。
三、签证办法
第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一般以签证一次掌握出口签证为原则。船舶应当在进口以后和出口之前一段时间内,将航行签证簿及进出口报告书一次填好,连同有关证件一并送港务监督)或港航监督(机关办理签证手续。未经签下的船舶不得出港。
第五条 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罐轮等槽管轮或装有一级危险品的,船舶在进港靠泊后,应尽快办理进港签证,出港前仍须办理出口签证。
第六条 拖轮所拖的驳船,进出港口签证手续,可由拖轮向港务监督)或港航监督(机关统一办理。
第七条 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以及客轮的救生艇员证明,可在航行签证簿内证明,并由港务监督)或港航监督(机关审核盖章。以后签证,除证书期满或人员变动外,一般可以免验证书。
四、船舶进出口签证条件
第八条 签证船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备有有效的船舶证书,证书所载与实际相符;
2.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3 .配备足够负责航行值班的持有证书的船员,客轮须有一定数量的救生艇员证明;
4.装运一级危险品的,船舶要符合装载要求,并持有装运准单;
5.救生、消防设备必须配齐,并符合标准;
6.载客、装货符合乘客定额及载重线规定;‘
7.没有违反港口有关规章法令。
凡不具备以上条件之一者,在未经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改善前,港务监督(或港航监督)机关有权不予签证,并禁止其离港。
五、违章处理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船舶和人员,港务监督(或港航监督)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经上级机关批准,可分别给予失职人员批准教育、吊销证书、罚款以至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第十条 各港港务监督、各省、市、自治区交通(航运)局和长江航政管理局,按本办法原则,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拟定实施细则部备案。
第十一条 航行签证簿使用完后,将原簿送交发放的港务监督(或港航监督)机关查验,簿内重大事件记录应转录新簿内。
第十二条 航行签证簿如有遗失、毁损,应及时向原核发机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申请补换。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1979年7月1日起实行。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