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水运局《关于港口作业事故处理的几项补充规定》的解释
(80)水运商字098号
天津港务局:
按照天津港务局和外运公司塘沽办事处反映的意见,现对交通部(79)交水驼字1682号文颁发的《关于港口作业事故处理的几面补充规定》(登《水路客货运输专利》1979年第一期)中有关条款,解释如上:
一、关于换汇率的折算的问题。
第四条第2项规定:“赔付人民币的,以到岸价格外汇金额按换汇率折算(国家未正式公布换汇率以前,暂按美金1元折合人民币3元计算);……。”经联系中国银行,国家目前仍未公布换汇率。因此,遇有理赔案件须作上述折算时,应先将各种外币额先折算成美金,再按上述暂行比率折成人民币。各种外币折成美金的方法是:按照理赔当日中国银行公告的外汇牌价“买价”和“卖价”的中间值,将该项外币和美金均折成人民币,然后折变为美金。
二、对人民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货物,由于港口责任发生灭失、损坏事故,港口和人保公司之间在理赔工作中的相互配合和理赔程序问题.
按第四条2、3项的规定,港口承担限额以内的赔偿责任。超过限额的货损,应请索赔单位向人保公司要求补偿。为简省理赔程序,经联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他们认为可 由索赔单位向人保办理借赔,同时向港口索赔,然后由索赔单位将港口赔款归还人保。具体手续请各港会同口岸人保分公司和外运分公司商定。
三、货物损坏可以修理的,可以按修理费用索赔,但只能赔偿直接修理费用(凭修理单),不能赔偿间接费用(如利息、机件修理期间不能投入生产减少收入等)。
198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