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民航飞行安全,保护旅客的生命财产,民航总局决定,对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加强管理,公告如下:
一、每名旅客每次最多可携带2瓶(每瓶容积均不得超过500ML)碳酸饮料、矿泉水、茶水、牛奶、酸奶、果汁等液态物品,并经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随身携带乘坐飞机;其它超出部分一律托运。
二、旅客不得随身携带酒类(瓶装、罐装)。如确需携带,每人每次不得超过2瓶(1公斤),且必须托运,包装须符合民航运输规定。
三、因特殊原因需要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如患病旅客携带的液态药品、带有婴儿的旅客携带的婴儿饮用品等,经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可予携带。
四、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损失自负。
五、航空公司、机场将确保机上和候机楼的饮料供应。
此《公告》即日起执行。
二○○三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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