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指示
(81)交水运字1421号
主送:(略)
近年来,随着我国四化建设和外贸事业的发展,经水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品种、数量不断增加,为防止发生爆炸、燃烧、中毒、污染等灾害性事故,确保港口、船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各港、航单位必须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为此,特作如下指示:
一、各港、航单位和各港务监督(航政)部门应根据危险货物管理的工作量,配备专职或兼职危险货物管理干部,明确职责,相对稳定。
二、各港务局须对所属作业区(或泊位)规定装卸危险货物的种类和限额。超出规定时,应经港务局领导批准。
港口作业区在专用和一般库场贮存危险货物,都应采取安全措施,制定管理办法,并经港务局领导批准。
三、各航运单位应有计划地逐步对所属船舶规定出装运危险货物的种类和限额,并通知有关港口。超出规定时,应经航运单位领导批准。
四、港口作业区应根据危险货物的装卸任务,固定装卸工组,凡装卸危险货物,须派固定装卸工组承担。
作业区贮存危险货物,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危险仓库管理员。
五、港口装卸危险货物,作业区事前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印发调度、装卸、机械、库场、理货等有关单位执行。没有安全措施一律不准作业。
对重点船舶的危险货物装卸,港务局或作业区应召集局内外有关单位,开好船前会议,制订安全措施。
六、运输、装卸、贮存危险货物的船舶和作业区,须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
作业区须配备适应危险货物性能的专用装卸工具,港口对从事危险货物作业和监管的现场人员配备防护用具,并应享受有关劳保福利待遇。
重点港口应购置测爆、测毒、测放射性等检测仪器。
七、港口受理危险货物承运,必须认真把关,如包装、标志不符合规定时,应拒绝承运。船舶发现包装、标志不符合规定时,应拒绝装船。
港口、船舶对性质不清楚的货物,应了解是否有危险性质后再接受承运或装卸。对《危规》未列品名的危险货物,应由物资部门提出《危险货物性质说明书》后再接受承运或装卸。
八、港口对危险货物破包、漏桶和散漏地脚,应联系发、收货人及时处理。对已成为无法交付的危险货物,包括破包、漏桶和散漏地脚,应按国家经委的规定,请归口的物资主管部门及时协助处理,为处理上述货物,必要时港口应与几个主要物资部门签订协议。
港口、船舶对危险货物的污水或残余物,不准任意排放和倾倒,应经有关部门指导,进行妥善处理。
九、船舶装运爆炸品和一级易燃液体(闪点低于28℃),必须事先申请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取得适于装运该种货物的合格证书后,才准办理装运手续;船舶装运出口危险货物必须办理装运准单。装运进口和过境危险货物,必须办理进出口签证。
港务监督要加强对船舶装运危险货物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船舶申请港务监督对危险货物进行监装监卸的,港务监督要认真履行职责。凡装卸和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服从港务监督的管理和指挥。
十、各港务局应短期培训危险货物仓库管理员、装卸指导员等有关人员,专门讲授危险货物性质及运输、装卸、贮存安全知识。
各港航单位举办业务干部培训班时,应讲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知识。
198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