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严禁违章航行立即制止客(渡)船超额运输确保旅客安全的决定
(985)交水监字1986号
主送:(略)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城乡经济活动日趋活跃,我国沿海及内河旅客运量激增,个体和集体(渡)运船舶大量增加。补充了国营专业运输力量的不足、充分展现了水运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特点,为搞活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旅客增长过猛,运力仍不能适应流通的需要,加之部分地区管理不力,客(渡)船违章超载现象相当普遍。一些未经检验、丈量、无牌无照的小型客(渡)船舶以及报废船只直接参加客运;相当一部分船舶党年严重超载,冒险航行,已多次发生船舶因违章超载沉没、旅客死亡的惨痛事故。近年来我部曾三令五申严禁客(渡)船违章超载航行,但仍未得到完全制止。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发生的重大事故中,绝大多数是违章所致。其中超载为主要原因的事故件数占总件数的66%,死亡人数占死亡总数的75%以上。船舶的违章航行、严重超载已成为当前水上客运安全最突出的问题,必须采取坚决措施,立即加以制止。为确保广大旅客的生命,安全,特作如下决定:
一、当前,在客流量大大超过运力的情况下,必须坚持把确保旅客的安全运送放在第一位这个原则,在保证旅客安全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满足旅客走得了、走得及时。决水允许违章超载冒险航行,置广大旅客的生命安全于度外。同时要改进现有船舶运行组织,挖掘运输潜力,加快船舶周转,增加班次,千方百计创造条件,尽量满足旅客需要。要进行客源调查分析,有计划地增加运力。
二、确保旅客安全运送是各级交通部门的职责,发生违章超载事故是领导机关管理上的失责,交通部门的各级领导,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予以重视。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在放宽搞活的同时,要加强行业管理。人民的航运要对人民生命安全负责。
各省厅(局)的第一领导要亲自主持紧急会议,对本省客(渡)船,特别是农村客(渡)船进行系统地分析研究,要以“严格管理、狠抓落实”的精神,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立即制止各类客(渡)船的违章超载。
三、各省厅(局)要组织力量,按我部与公安等部联合颁发的(85)公发39号和(85)交安全字1827号文的要求,以及无锡安全会议的精神,对各类客(渡)船进行一次认真的清查与整顿。所有参加客(渡)运的船舶,必须持有当地港、航监督部门发给的船舶合格证、合格的驾、机人员证,标*有船名牌,勘划出载重线。凡不具备“两证一牌一线”的船舶,一律不准从事客(渡)运。非法从事客(渡)运输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节、假日期间的临时定额,只是特殊情况下,采取特别安全措施后的特殊定额,应由当地港、航监督机关科学核定并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实行。临时定额的批准要从严掌握,充分考虑必要的安全系数,并严格监督执行,不允许任意延长临时定额的使用期限。
四、各航运企业要立即组织人员逐船、逐航线制订沿线各港、站(点)客位分配方案及具体分配额、无人管理或管理力量薄弱的港、站(点),要尽快充实人员和必要设施,加强管理。对那些确实不能有效地控制上船人数,旅客安全无保障的港、站(点),要下决心暂时撤销客船的停靠,并积极组织力量尽快创造条件,解决问题后再予恢复。
农村客(渡)船,区、乡(镇)政府要有专人管理,码头、渡口要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和有效的管理办法。船舶显要位置要标明载客定额,严禁超载运客。交通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这类船舶的监督、检查,严格把关,发现违章,要坚决予以纠正,对屡教不改者,要吊销其证照,决不允许放任自流。
五、各航运企业和船舶所有人,要端正经营思想,加强船舶安全管理,严禁为了增加收入、增加奖金,不顾旅客安全而超载航行。船舶到港要清点上下船人数,不准无票乘船或船员私带亲友乘船。如因超额售票导致超载,船长(驾长)有权拒绝开航,并由港口客运部门负责动员超额旅客下船,其食宿和由此乱造的船舶营运损失由港口客运部门承担。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强令超载船舶出航。船长(驾长)在开航前,要采取应有措施,按安全管理的要求保持船舶足够的稳性及平衡。防止上重下轻或左右倾斜,并保持内外走道通畅,确保紧急状况下旅客能及时疏散。
六、港、航监督部门要加强在港船舶的现场监督、检查,违章超载船舶一律不准签证放行。要严格按照船舶技术条件和船员的实际能力审批适航区域及航线,严禁超航区、航线行驶。
七、港(客运站、点)、航和航政监督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把关。今后再发生船舶违章超载事故,要按情况分别追究失责人员、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省厅(局)要立即组织基层采用标语、广播、专栏等多种形式,在客运站(点)、码头、船舶、渡口向旅客宣传安全知识,宣传超载搭客、违章航行的严重后果。教育旅客自觉遵守、维护码头客(渡)运秩序。对个别强行无票乘船,寻衅闹事者,要配合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九、各省厅(局)要在省政府领导下,把本决定贯彻到市、县、区、乡各级地方政府,并在公安宣传部门的配合下,扎扎实实地把制止客(渡)船违章超载工作抓好、抓出成效来。
十、本决定自即日起执行。实施情况要随时报交通部。
198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