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海事局和广东、广西、江苏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海船员〔2018〕115号)的规定,提出了仅适用本辖区(或辖区某水域)航行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现予以发布,作为《规则》附录3的一部分,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相关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第二批).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