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全国公路、水运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技术委员会,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运输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8日
交通运输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的规范化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交通标准化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计量检定规程)是指由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在交通运输行业范围内施行,作为交通运输专用计量器具特性评定的计量技术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的立项、制定、审批、发布、复审及实施监督等。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计量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计量检定规程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有关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部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领域计量检定规程制定和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提出制定需求建议。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委托交通运输领域各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组织计量检定规程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及复审等。
第七条 交通标准审查组负责计量检定规程形式审查和立项建议初审。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委托有关出版机构负责计量检定规程出版校核。
第九条 计量检定规程第一起草单位应对所制定的计量检定规程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第十条 计量检定规程起草人应具有计量基础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计量检定业务,并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同一独立法人单位的起草人不超过3名,起草人总数不超过7名。
第二章 立项
第十一条 部计量主管部门会同部业务管理部门编制交通运输专用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管理目录(以下简称计量管理目录),作为立项依据。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根据计量管理目录、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及实际工作需要,在具备计量测试装置和有关技术能力的基础上,提出交通运输专用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规程草案,填写“交通运输计量检定规程制修订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报相关技术委员会。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报部计量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归口单位。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组织全体委员对申报项目建议书、计量检定规程草案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见附件2)。超过3/4委员参加审核,其中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审核委员的1/4方为通过。审核通过的计量检定规程项目建议报部计量主管部门。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部计量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核。
第十四条 部计量主管部门会同部业务管理部门对申报的计量检定规程项目建议进行立项审查,审查通过的计量检定规程项目列入年度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下达。项目完成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应由第一起草单位填写“交通运输部门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调整表”(见附件3),经技术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计量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调整的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按原计划执行。
第三章 组织制定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应参照JJF1002《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写,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计量检定规程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等有关附件。附件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 编写说明。包括:任务来源、编写依据,与国际建议、国际文件、国际标准、国内标准等技术文件的兼容情况,对所规定的计量性能、技术条件、检定内容、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等的有关说明,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等;在修订时,应当对修改内容予以说明等。
(二) 试验报告。对计量检定规程中所规定的计量性能、技术条件,应当用规定的检定条件、检定方法对其适用范围的对象进行测试,用试验数据证明其是否可行。
(三)测量不确定度报告。应用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分析所规定的计量性能、技术条件、检定条件(所使用的标准器及有关设备仪器,环境条件等)、检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给出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示例。
(四)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及中文译本。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向部业务管理部门、本技术委员会委员,以及有关制造企业、计量检定机构、使用单位广泛征求意见。计量检定规程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后,形成计量检定规程送审稿及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等有关附件,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接收送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内容包括送审材料的完整性、征求意见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编写的规范性等。
通过初审的,经主任委员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同意后,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计量检定规程送审材料的技术审查工作。
未通过初审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将计量检定规程送审材料退回第一起草单位,并反馈初审意见。
第二十条 计量检定规程技术审查内容包括: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编写的规范性,意见汇总处理的合理性等。
第二十一条 技术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书面审查或者网络电子投票审查方式(书面审查、网络电子投票审查统称函审)。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计量检定规程宜采用会议审查,并需有现场实操验证。
第二十二条 采用会议审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会议审查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审查通知及审查材料(包括计量检定规程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下同)提交审查代表。审查代表应以技术委员会委员为主,人数不少于8人。
会议审查原则上由秘书长或授权的副秘书长主持。第一起草人介绍计量检定规程编制过程、主要技术内容及依据、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的审查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如有反对意见,应在会议纪要中注明意见及理由。
会议审查应形成审查会议纪要(见附件5),审查会议纪要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审查代表审定,并附参加会议审查代表的签名表。
第二十三条 采用函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函审截止日前10个工作日将函审通知、审查材料及计量检定规程送审稿函审单提交审查代表。
审查代表应于函审截止日前将函审意见反馈至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根据函审意见,填写函审结论表及函审表决情况统计表。
函审回函率不足3/4时,应重新组织审查。回函率超过3/4,其中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回函代表1/4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通过技术审查的计量检定规程送审材料,第一起草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成计量检定规程报批稿,并按照要求(见附件6)将报批材料及报批签署单(见附件7)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未通过技术审查的计量检定规程送审材料,第一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重新申请审查。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计量检定规程报批材料的复核和报批工作。
通过复核的计量检定规程报批材料,经主任委员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同意后,由技术委员会报部计量主管部门,相关材料送交交通标准审查组。
未通过复核的计量检定规程报批材料,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将计量检定规程报批材料退回第一起草单位,并反馈复核意见。第一起草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根据复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重新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并经出版校核后,交通标准审查组报部计量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和出版校核要求按照《交通运输标准审查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批发布
第二十七条 部计量主管部门会同部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发布审查。通过审查的计量检定规程由交通运输部审批、编号、发布。
第二十八条 计量检定规程制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归档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归档。
第二十九条 计量检定规程发布后,发现需做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第一起草单位填写“交通运输部门计量检定规程修改单申请表”(见附件8),经相关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报部计量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计量检定规程时,每项计量检定规程修改一般不超过两次,每次修改内容一般不超过三项。
第五章 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计量检定规程发布实施后,技术委员会应根据技术进步情况和行业发展需要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计量检定规程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应有原起草人参加。复审结论包括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结论报部计量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部计量主管部门适时对已发布的计量检定规程组织开展实施效果评估,鼓励各方积极反馈计量检定规程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二条 部计量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开展计量检定规程宣贯和计量技术人员培训。计量检定规程应免费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部计量主管部门和部业务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计量检定规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