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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21年03月0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油(气)田测井用放射源运输管理的通知

发 文 号:环办辐射函〔2021〕61号
发布单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1-02-08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摩科兴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为规范油(气)田测井用放射源(以下称测井源)的运输管理,我部组织各使用测井源的单位(以下称测井单位)对其在用测井源运输容器进行了自查,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了专项检查,发现部分单位测井源运输管理存在不满足法规标准的问题。现提出要求如下。

  一、测井源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及使用,均应遵循放射性物品运输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对于不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运输容器,测井单位应按照《关于对油(气)田测井用放射源运输和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9〕951号)的要求,制定计划,尽快更换为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运输容器。经核查,在用测井源运输容器中,直径小于400mm的Ⅱ类镅铍中子源运输容器(容器清单见附件1)表面辐射水平严重超出《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19)的规定,应停止用于运输。

  二、加强密封测井源的定期泄漏检验。对于超出设计推荐安全使用期限的,需加大泄漏检验频度,应当停止使用泄漏隐患大的密封测井源。

  特此通知。                    

  附件:1.停止用于运输的Ⅱ类镅铍中子源运输容器清单

     2.抄送单位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2月8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有关单位。

  附件1

停止用于运输的Ⅱ类镅铍中子源运输容器清单

容器使用单位

容器设计单位

容器尺寸(单位为mm

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

任丘市金壳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圆柱体 φ300×350

西安隆科机电有限公司

圆柱体 φ300×380

圆柱体 φ305×355

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吐哈分公司

西安隆科机电有限公司

圆柱体 φ300×370

任丘市金壳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圆柱体 φ300×360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圆柱体 φ320×360

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西安隆科机电有限公司

圆柱体 φ300×320

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测井分公司

任丘市金壳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圆柱体φ310×340

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

西安隆科机电有限公司

立式 φ300×350

立式(智能) φ300×320

立式(智能) φ350×360

西安摩科兴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无法提供

圆柱体 φ260×160

   附件2

抄送单位名单

  1.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2.中油测井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3.山东胜利伟业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4.延安市宝塔区泽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5.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延安双丰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7.西安威尔罗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8.延安紫贝龙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9.四川昆仑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10.斯伦贝谢科技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11.贝克休斯(中国)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2.中国石油测井-阿特拉斯合作服务公司

  13.四川石油射孔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14.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15.北京树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6.巴州大朴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7.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18.任丘市金壳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19.西安隆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20.郑州波尔登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21.天津市博安科工贸有限公司

  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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