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我部制订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2月6日
附件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
(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为防范火灾、爆炸、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而自行组织的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和治理。本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2 依据
2.1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公安部令第39号);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2.2 标准、技术规范、文件
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
《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747);
《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3024);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
3 隐患排查内容
从环境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两大方面排查可能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
3.1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3.1.1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情况。
3.1.2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情况。
3.1.3按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建立档案情况。
3.1.4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3.1.5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情况。
3.1.6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可参考附表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隐患排查表,就上述3.1.1至3.1.6内容开展相关隐患排查。
3.2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3.2.1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从以下几方面排查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防范措施:
(1)是否设置中间事故缓冲设施、事故应急水池或事故存液池等各类应急池;应急池容积是否满足环评文件及批复等相关文件要求;应急池位置是否合理,是否能确保所有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通过排水系统接入应急池或全部收集;是否通过厂区内部管线或协议单位,将所收集的废(污)水送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2)正常情况下厂区内涉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各个生产装置、罐区、装卸区、作业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的排水管道(如围堰、防火堤、装卸区污水收集池)接入雨水或清净下水系统的阀(闸)是否关闭,通向应急池或废水处理系统的阀(闸)是否打开;受污染的冷却水和上述场所的墙壁、地面冲洗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初期雨水)、消防水等是否都能排入生产废水处理系统或独立的处理系统;有排洪沟(排洪涵洞)或河道穿过厂区时,排洪沟(排洪涵洞)是否与渗漏观察井、生产废水、清净下水排放管道连通;
(3)雨水系统、清净下水系统、生产废(污)水系统的总排放口是否设置监视及关闭闸(阀),是否设专人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关闭总排口,确保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全部收集。
3.2.2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从以下几方面排查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1)企业与周边重要环境风险受体的各类防护距离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
(2)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是否在厂界建设针对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的环境风险预警体系;
(3)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是否定期监测或委托监测有毒有害大气特征污染物;
(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机制建立情况,是否能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可参考附表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表,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清单。
4 隐患分级
4.1 分级原则
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隐患分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以下简称一般隐患)。
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隐患,除此之外的隐患可认定为一般隐患:
(1)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隐患;
(2)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隐患,如可能造成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土壤等环境介质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
4.2 企业自行制定分级标准
企业应根据前述关于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的分级原则、自身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等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隐患分级标准。可以立即完成治理的隐患一般可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5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
5.1 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机构
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隐患排查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5.2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2.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作业人员,覆盖各部门、各单位、各岗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掌握、监督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明确分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机构、责任人和责任分工,按照生产区、储运区或车间、工段等划分排查区域,明确每个区域的责任人,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岗位责任制。
5.2.2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设施的操作规程和检查、运行、维修与维护等规定,保证资金投入,确保各设施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5.2.3建立自查、自报、自改、自验的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实施制度。
5.2.4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形成档案文件并做好存档。
5.2.5及时修订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相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5.2.6定期对员工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5.2.7 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建立与企业相关信息化管理系统联网的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5.3 明确隐患排查方式和频次
5.3.1企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生产工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排查频次、排查规模、排查项目等内容。
5.3.2根据排查频次、排查规模、排查项目不同,排查可分为综合排查、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及抽查等方式。企业应建立以日常排查为主的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治理隐患。
综合排查是指企业以厂区为单位开展全面排查,一年应不少于一次。
日常排查是指以班组、工段、车间为单位,组织的对单个或几个项目采取日常的、巡视性的排查工作,其频次根据具体排查项目确定。一月应不少于一次。
专项排查是在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区域、设备、措施进行的专门性排查。其频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企业可根据自身管理流程,采取抽查方式排查隐患。
5.3.3在完成年度计划的基础上,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1)出现不符合新颁布、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产业政策等情况的;
(2)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
(4)企业管理组织应急指挥体系机构、人员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5)企业生产废水系统、雨水系统、清净下水系统、事故排水系统发生变化的;
(6)企业废水总排口、雨水排口、清净下水排口与水环境风险受体连接通道发生变化的;
(7)企业周边大气和水环境风险受体发生变化的;
(8)季节转换或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地质地震灾害预报的;
(9)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前;
(10)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本地区其他同类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的;
(12)企业停产后恢复生产前。
5.4 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实施
5.4.1自查。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制定隐患排查表,包括所有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设施及其具体位置、排查时间、现场排查负责人(签字)、排查项目现状、是否为隐患、可能导致的危害、隐患级别、完成时间等内容。
5.4.2自报。企业的非管理人员发现隐患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在日常交接班过程中,做好隐患治理情况交接工作;隐患治理过程中,明确每一工作节点的责任人。
5.4.3自改。一般隐患必须确定责任人,立即组织治理并确定完成时限,治理完成情况要由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予以销号。
重大隐患要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治理目标、完成时间和达标要求、治理方法和措施、资金和物资、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责任、治理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或应急预案。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报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发,抄送企业相关部门落实治理。
企业负责人要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进度,可指定专门负责人对治理进度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及时发出督办通知,加大治理力度。
5.4.4自验。重大隐患治理结束后企业应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和验收,编制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报告,由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予以销号。
5.5 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
企业应当定期就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的操作要求、隐患排查治理案例等开展宣传和培训,并通过演练检验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的可操作性,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如实记录培训、演练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并将培训情况备案存档。
5.6 建立档案
及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包括企业隐患分级标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年度隐患排查治理计划、隐患排查表、隐患报告单、重大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报告、培训和演练记录以及相关会议纪要、书面报告等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材料。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至少留存五年,以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查。
附表1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隐患排查表
(企业可参考本表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自查用表)
排查时间: 年 月 日 现场排查负责人(签字):
排查内容 | 具体排查内容 | 排查结果 | ||
是,证明材料 | 否,具体问题 | 其他情况 | ||
1.是否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 (1)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并与预案一起备案。 | |||
(2)企业现有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种类和风险评估报告相比是否发生变化。 | ||||
(3)企业现有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数量和风险评估报告相比是否发生变化。 | ||||
(4)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种类、数量变化是否影响风险等级。 | ||||
(5)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确定是否正确合理。 | ||||
(6)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是否通过评审。 | ||||
2.是否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 (7)是否按要求对预案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是否及时落实。 | |||
(8)是否将预案进行了备案,是否每三年进行回顾性评估。 | ||||
(9)出现下列情况预案是否进行了及时修订。 1)面临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2)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 3)环境应急监测预警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报告联络信息及机制发生重大变化; 4)环境应急应对流程体系和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5)环境应急保障措施及保障体系发生重大变化; 6)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7)在突发环境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 ||||
3.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建立档案 | (10)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 |||
(11)是否制定本单位的隐患分级规定。 | ||||
(12)是否有隐患排查治理年度计划。 | ||||
(13)是否建立隐患记录报告制度,是否制定隐患排查表。 | ||||
(14)重大隐患是否制定治理方案。 | ||||
(15)是否建立重大隐患督办制度。 | ||||
(16)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 ||||
4.是否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 (17)是否将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 | |||
(18)是否开展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 ||||
(19)是否健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人员等情况。 | ||||
5.是否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 (20)是否按规定配备足以应对预设事件情景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 |||
(21)是否已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 ||||
(22)是否与其他组织或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或互救协议。 | ||||
(23)是否对现有物资进行定期检查,对已消耗或耗损的物资装备进行及时补充。 | ||||
6.是否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 (24)是否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
附表2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表
企业可参考本表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自查用表。一般企业有多个风险单元,应针对每个单元制定相应的隐患排查表。
排查时间: 年 月 日 现场排查负责人(签字)
排查项目 | 现状 | 可能导致的危害 (是隐患的填写) | 隐患 级别 | 治理 期限 | 备注 |
一、中间事故缓冲设施、事故应急水池或事故存液池(以下统称应急池) | |||||
1.是否设置应急池。 | |||||
2.应急池容积是否满足环评文件及批复等相关文件要求。 | |||||
3.应急池在非事故状态下需占用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设有在事故时可以紧急排空的技术措施。 | |||||
4.应急池位置是否合理,消防水和泄漏物是否能自流进入应急池;如消防水和泄漏物不能自流进入应急池,是否配备有足够能力的排水管和泵,确保泄漏物和消防水能够全部收集。 | |||||
5.接纳消防水的排水系统是否具有接纳最大消防水量的能力,是否设有防止消防水和泄漏物排出厂外的措施。 | |||||
6.是否通过厂区内部管线或协议单位,将所收集的废(污)水送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 |||||
二、厂内排水系统 | |||||
7.装置区围堰、罐区防火堤外是否设置排水切换阀,正常情况下通向雨水系统的阀门是否关闭,通向应急池或污水处理系统的阀门是否打开。 | |||||
8.所有生产装置、罐区、油品及化学原料装卸台、作业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的墙壁、地面冲洗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初期雨水)、消防水,是否都能排入生产废水系统或独立的处理系统。 | |||||
9.是否有防止受污染的冷却水、雨水进入雨水系统的措施,受污染的冷却水是否都能排入生产废水系统或独立的处理系统。 | |||||
10.各种装卸区(包括厂区码头、铁路、公路)产生的事故液、作业面污水是否设置污水和事故液收集系统,是否有防止事故液、作业面污水进入雨水系统或水域的措施。 | |||||
11.有排洪沟(排洪涵洞)或河道穿过厂区时,排洪沟(排洪涵洞)是否与渗漏观察井、生产废水、清净下水排放管道连通。 | |||||
三、雨水、清净下水和污(废)水的总排口 | |||||
12.雨水、清净下水、排洪沟的厂区总排口是否设置监视及关闭闸(阀),是否设专人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关闭总排口,确保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排出厂界。 | |||||
13.污(废)水的排水总出口是否设置监视及关闭闸(阀),是否设专人负责关闭总排口,确保不合格废水、受污染的消防水和泄漏物等不会排出厂界。 | |||||
四、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 |||||
14.企业与周边重要环境风险受体的各种防护距离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 | |||||
15.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是否在厂界建设针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环境风险预警体系。 | |||||
16.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是否定期监测或委托监测有毒有害大气特征污染物。 | |||||
17.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机制建立情况,是否能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