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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25年12月31日

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设备和人员能力现场评审指导书

发 文 号:市监检测发〔2025〕105号
发布单位: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5-11-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排放检验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制定了《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设备和人员能力现场评审指导书》(以下简称《指导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组织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时,应确保评审组中有熟悉机动车排放检验技术及管理的专家。专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推荐并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评审人员管理要求纳入当地资质认定技术专家库。各省(区、市)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沟通机制,对纳入专家库的技术专家实施动态管理。专家应按照《指导书》开展现场评审,关键评审内容应留存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

对不具备GB18285《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中规定的重型燃气车、重型汽油车简易工况法(稳态工况法、简易瞬态工况法)以及GB3847《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中规定的重型柴油车(含最大总质量14吨以上)加载减速法测试能力的机构,在其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应加以限制说明,例如“不具备重型燃气车稳态工况法测试能力、不具备最大总质量14吨以上重型柴油车加载减速法测试能力”。

附件1: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设备和人员能力现场评审指导书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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