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的责任主体为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是否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可参考事故调查报告进行认定。
三、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为行政法律责任,包括:
(一)根据事故性质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其中,上一年年收入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工资、薪金所得,具体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于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行政处分
该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