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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7月11日

  第六十五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释义】本条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资格及安全监查工作要求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根据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权的基础,也是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既是一项行政执法活动,也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国家就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等制定了大量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这些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也是我们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依据之一,且量大面广,涉及的专业知识很多。如果不了解这些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就无法开展安全监察工作。另外,由于专业性技术性强,且很多时候需要安全监察人员现场作出判断,因此,工作经验也非常重要。因此,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必须具有与特种设备相近专业的一定的学历,或经过专门的培训,并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
  (三)要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这种考核是建立在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考核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熟悉和应用。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安全监察人员所拥有安全监察的权力,是法律授予的,要站在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高度上,认真履行职责。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做到严格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禁止在特种设备安全执法活动中,以罚代管或者以管代罚。要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定期分析执法工作的情况,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出具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一)实施安全监察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本法规定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为了保证执法公正性。单个执法人员单独执法,容易产生执法的随意性,同时,也因为缺乏监督,发生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同时执法,有利于在执法过程中的相互监督,保证执法的公正性。二是为了体现执法权威性。三是有利于保障执法安全。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进行安全监察活动时,必须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向相对人出示有效证件,一方面是被检查者享有辨认执法人员身份的权利,即被检查者有权确认对自己进行检查的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另一方面也证明了执法主体是合法的,可以防止不法分子招摇撞骗,扰乱生产经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可以说,要求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是安全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时必不可少的程序规定,体现了执法活动的严肃性、规范性,可以避免安全监察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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