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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三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7月11日

  第六十三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情况报告制度的规定。
  一、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由于特种设备的特殊性、危险性,致使其发生的安全事故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需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下联动,共同做好安全监察工作。此外,有些地方发现的违法行为、安全隐患,可能带有广泛的社会性,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也有利于上级部门及时调整管理政策,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做出正确的政策导向。因此,本法规定了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上级部门如果对报告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有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义务。有时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处理,仅靠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还不能完全解决,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配合,因此本法规定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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