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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七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8月08日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释义】本条鼓励投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一种政策引导性条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是以特种设备在运营、使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用其有关利益,或者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公司按相关保险条款的约定对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
  特种设备的工作运行具有高度危险性,其日常运行涉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一旦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往往会带来高额的医疗救治、伤残补偿甚至死亡赔偿费用,且善后处理复杂、处置成本大、责任风险高,如果事故责任主体单位因其现金流不足或被停业整顿造成无力赔偿的局面,后续的事故善后工作就难免要由政府相关部门来处理和买单。鼓励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责任险等制度,这样能够提高事故善后赔偿能力,使事故受害人能够迅速及时得到救助和赔偿;同时通过对不同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的量化分析和保费费率的调整,可以促进企业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积极防范安全风险,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的职能。鼓励建立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在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是保护人民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推进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公共服务创新的有益尝试。从发达国家的经营来看,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在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经济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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