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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七十六条解读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9月24日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实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规定。


◆条文释义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体现了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体现了群众的社会责任感,是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协助。因此,应当建立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制度,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实施有奖举报是充分发动更广泛的群众参与举报工作的重要辅助手段,应切实做好举报奖励的发放工作,要真心实意地感谢群众的参与和支持,调动和保护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从而形成全社会关心安全生产工作的氛围。

一、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

本条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应急管理部、交通运输部等出台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等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可以作为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为,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于2018年制定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1)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2)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3)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4)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务的。(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6)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7)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积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8)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有功”一般是指、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二、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于奖励、主要是指物质奖励,也包括精神奖励。《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具体标准为:(1)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2)对举报瞒报、谎报从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020年9月应急管理部印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明确,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以及信息提供线索核查属实的,奖励标准按照一定比例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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