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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八十二条解读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9月27日

第八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义务的规定。


◆条文释义

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由于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存储等活动的特殊性,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因此,上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

同时为预防、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切实适用于本单位的具体应急预案,并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设备、场所、危险物品存储场所以及周边环境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一旦发现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鉴于高危行业的特殊性,本法对高危行业的应急救援义务作出专门规定。

一、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和应急救援人员的指定

为了保障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事故发生时能及时得到救护,以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于危险物品和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危险程度不一样,对应急救援组织的要求有所不同,因此,本条对相关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问题只作出原则性规定。至于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什么形式、多大规模的救援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生产规模较小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条的规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无论是专职的救援人员还是兼职的救援人员,都必须经过严格训练,符合要求才能担任救护人员。否则,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在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救援人员同时,还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确保其可正常使用。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为有关场所或者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注明其使用方法。在有关场所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展开自救和他救工作,以便更有效地应对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避免事故情况进一步恶化。《矿山安全法》第31条也规定了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如井下急救站内必须有取暖设备、急救电话、氧气袋、担架以及为通畅呼吸道、包扎、止血、固定等必需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地面急救站应装备复苏器、电吸引器、麻醉机、抗休克裤、充气止血带等急救器材和急救药品。矿务局、矿务医院都应有专用急救救护车,日夜值班,不得安排其他用途。车内应备有急救器材、药品箱和防寒品。这些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其可正常使用,以防止应急救援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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