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设 计
第25条 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气瓶制造所采用的设计文件必须经审核批准。
无缝气瓶、焊接气瓶和特种气瓶的设计文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液化石油气瓶制定全国通用的设计文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部件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气瓶设计审查批准专用章 |
质技监锅局审字第X X X号 |
年 月 日 |
第27条 气瓶制造单位向审批机构提出审批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完整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设计文件包括:
1.设计任务书,应给出使用介质、工作温度、工作压力、容积、主要技术要
求等;
2.设计图样,应包括设计总图、零部件图、主要技术参数、技术要求;
3.设计计算书,应有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必要的刚度校核、设计壁厚的确定等内容;
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选择与依据、材料的选择、安全附件的选择、主要生
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
5.标准化审查报告;
6.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和使用要求以及安全操作要点等。
第28条 确定气瓶瓶体厚度采用的设计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值,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经核准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纤维缠绕气瓶的瓶体设计应采用应力分析设计方法。
设计时,瓶体金属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选用材料标准规定的下限或热处理保证值。屈服强度的设计选用值与抗拉强度的比值,一般应不大于表3的规定。特殊情况按相应标准的规定。
表3
结构型式 | 热处理方式 | 屈服强度/抗拉强度 |
无缝结构 | 钢质 | 正火或正火+回火 | 0.75 |
| 淬火+回火 | 0.85 |
| 铝合金 | 固溶处理 | 0.85 |
焊接结构 | 正火或退火 | 0.80 |
第29条 煤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
第30条 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须采用无缝结构。
第31条 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
第32条 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结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园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
3.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应园滑过渡.
第33条 焊接气瓶瓶体结构应为: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
第34条 焊接气瓶瓶体焊缝(包括纵向和环向焊缝)应采用全焊透对接接头。
第35条 盛装可燃气体的纤维缠绕气瓶应选用金属材料内胆(钢质或铝合金)。缠绕纤维可选用玻璃纤维、芳纶纤维或碳纤维,可采用环向缠绕或全缠绕。
第36条 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升的气瓶,应配有固定瓶帽或保护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配有底座(呼吸器及采用固定支架或集装框架的气瓶除外)。
第37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改变原设计,应重新办理设计审批:
1.改变气瓶瓶体材料牌号;
2.改变设计壁厚;
3.改变瓶体结构、形状。
第五章 制 造
第38条 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项目和审批的设计文件制造气瓶。
第39条 气瓶正式投产前,应按有关标准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内容和要求还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3《气瓶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规定。
第40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照本规程附录3《气瓶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改变原设计;
2.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
3.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
第41条 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气瓶的分批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缝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造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连续进行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2.焊接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连续进行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3.纤维缠绕气瓶的金属内胆的分批,与本条第1款相同;成品瓶按同一规格、同一设计、同一制造工艺,连续生产为条件分批。
4.低温绝热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同一绝热工艺为条件分批。
5.小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积气瓶批量不得大于50只。特殊情况按产品标准的规定。
第42条 无缝气瓶制造单位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对气瓶冲压、拉拔的冲头,旋压或模压收口的模板或模具,做出投入使用前的工艺验证、定期检查、修理和更换的规定。
第43条 焊接气瓶瓶体的纵、环焊缝,必须采用自动焊。瓶阀阀座与瓶体的焊接,应尽量采用自动焊。
制造单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艺规程和焊缝返修工艺要求,且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44条 焊接气瓶的施焊焊工,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规则》考试
合格,取得相应的焊接资格。
第45条 气瓶的焊接工作,应在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不低于0℃的室内进行。
第46条 气瓶的热处理,必须采用整体热处理。经整体热处理的焊接气瓶,不得再进行焊接工作,如再施焊,必须重新进行热处理。
第47条 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及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或经评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水压爆破试验宜采用自动记录装置,绘制出压力一进水量曲线。
第48条 从事气瓶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所承担的无损栓测工作,应与资格证书中的探伤方法和等级相一致。
第49条 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
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必须在产品合格证的明显位置上,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
第六章 气 瓶 附 件
第50条 气瓶附件包括气瓶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液位计、
防震圈、紧急切断和充装限位装置等。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目录,列入制造许可证范围的安全附件需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未列入制造许可证范围的安全附件,除瓶帽和防震圈外,需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办理安全注册。
第51条 气瓶附件制造企业应保证其产品至少安全使用到下一个检验日期。
第52条 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
1.瓶阀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所用材料既不与瓶内盛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瓶阀上与气瓶连接的螺纹,必须与瓶口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瓶阀出气口的结构,应有效地防止气体错装、错用。
3.氧气和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阀密封材料,必须采用无油的阻燃材料。
4.液化石油气瓶阀的手轮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
5.瓶阀阀体上如装有爆破片,其公称爆破压力应为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
6.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
7.非重复充装瓶阀必须采用不可拆卸方式与非重复充装气瓶装配。
8.瓶阀出厂时,应逐只出具合格证。
第53条 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
1.易熔合金不与瓶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易熔合金的流动温度准确。
3.易熔合金塞座与瓶体连接的螺纹应保证密封性。
第54条 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有良好的抗撞击性。
2.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
3.无特殊要求的,应配带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厂制造的同一规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