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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安事件紧急情况的现场处置方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2月24日

1 目的
规范船舶保安事件紧急情况(海盗、劫匪或恐怖袭击等)的反应措施,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2 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船舶。
3 总则
船舶保安和发生保安事件紧急情况,国际航行船舶严格执行《船舶保安计划》和本程序的要求,国内航行船舶按本程序执行。
4 责任
4.1 船长是船舶保安事件紧急情况应急反应的总指挥。
4.2 国际航行船舶大副负责日常保安工作的布置、检查和督促,承担《船舶保安计划》中船舶保安员的职责,政委协助。国内航行船舶政委负责船舶的保安工作。
4.3 部门长负责各项具体防范措施的落实。
4.4 各职船员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投入应急反应。
5 实施
5.1 开航前/进入防海盗水域前
5.1.1 船舶应认真执行航前(离港)安全检查制度。在离码头或起锚开航前,船长均应对此提出总体部署和要求。按照部门职责,分区包干,重点对船舶中可能匿藏人员的部位,如锚链舱、干隔仓、泵房、救生艇、烟囱等部位进行细致地检查,以防人员潜入。
5.1.2 视航线情况在开航前或进入防海盗水域前采取相应的封闭措施。如封闭船内通道,锁好门窗,尤其要从内部锁好甲板通道,把船员舱室、驾驶台、机舱和报房定为安全区,仅留一个安全通道,并做周密的布防。但在采取上述措施时,还应适当考虑万一发生火警或其它紧急事件时逃生所需要的必要手段。
5.1.3 进入防海盗水域前,船舶应组织召开一次船员大会,向全体船员通报航线所经海域的海盗活动情况、本轮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等,动员船员保持防海盗戒备和警惕,加强防海盗和抗击海盗的信心。组织开展一次防海盗综合演练,内容应包括海盗尾随、袭击、船舶被劫持等各种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反应措施,以及在最危险情况下,船员撤离至安全蔽护舱室或临时安全蔽护舱室的程序等,演练结束船长应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防范措施上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

5.1.4 测试并确保主机、辅机、舵机、锅炉、消防泵和应急消防泵等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以保证航行期间不停车,可迅速通过,减少被袭击和劫持的危险。
5.1.5 落实防海盗措施,如备妥防止海盗登轮企图的刀具、棍棒、玻璃瓶、消防斧等;接妥足够数量的消防皮龙;检查所有通信设备的状况;检查个人防护用具是否完好;检查安全蔽护舱室内存放的物品是否齐全等。
5.1.6 聘用武装保安(PCASP)上船护航时,船长要充分参考《MSC.1/Circ.1405在高风险区域行驶船舶配备独立签约的武装保安人员(PCASP)的临时性指导》,并安排船员接受MSC.1/Circ.1405培训。船长要全面理解并完全遵守武装保安公司有关从登船到离船的对武器和弹药的管理、使用武器的规定及报告和记录保存要求。不管是意外的还是有意开枪的情况,船长应保留所有使用武器的记录,所有行动都应详细地记录下来以构成事件的正式的书面报告。
5.2 在海盗、劫匪、恐怖活动经常发生的水域航行时
5.2.1 无论是白天或黑夜,船舶均应加强观察了望,特别对一些航向航速飘忽不定的船只,注意观察其行踪,保持警惕性。尤其在20∶00~06∶00时,应指派人员值班,保证巡视守护不间断。
5.2.2 特别是航行在海上犯罪活动猖獗的重点水域的船舶,除保持正常航行值班外,必须建立专门负责观察、了望海上犯罪活动的值班巡查制度,严密监视、观察海面情况,防范海上抢劫和海盗偷袭,发现可疑船只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防范应急措施,动员全体船员进入戒备状态。并利用一切通信手段进行遇险报警,同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公司生产运营部调度处。
5.2.3 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不明船艇拦截时,不能轻易停船,一定要认真甄别船艇身份,积极通过公用遇险频道与船艇联络,获知对方的船艇编号、联系电话和所属执法部门,同时及时报告公司生产运营部调度处。在白天气象条件和能见度均较好的情况下,船舶可通过船艇编号、标志、人员着装、对方出示的执法证件等进行甄别,在确认其执法身份后方可按对方指令停车或到指定停靠点接受检查。
5.3 在海盗、劫匪、恐怖活动经常发生的区域停泊时
5.3.1 指派人员值防盗班。值班人员要配带对讲机、哨子,夜间还要配备手电筒及防护器械。防盗班人员与值班人员应能保证有效地配合协作,实施巡视和监控。
5.3.2 在港内或锚地时,夜间甲板和船舷外、船艏、艉要保持灯光明亮,必要时可开启探照灯向周围水面探射。
5.3.3 注意周围不明小船,禁止船员与当地小艇做任何交易,严禁无关小艇靠近。
5.3.4 当有武装保安护航时,可以将保安人员视为增加的瞭望哨。
5.4 发现海盗、劫匪袭击船舶时
5.4.1 报告船长、鸣放警报,开启全船的扩音(PA)系统,由船长指挥,下达抗击海盗、劫匪的各项指令。
5.4.2 用最快捷有效的手段向公司生产运营部调度处报告,同时利用一切通信手段向有关部门(沿岸当局、防海盗中心、搜救中心、附近军舰等)报告,并向邻近船舶通报情况。
5.4.3 组织船员,立即开动水泵,用高压水阻击,同时做好个人的掩护和安全。夜间开亮甲板灯,用探照灯照射海盗船,严密监视其行动,同时燃放示警火箭信号。
5.4.4 机动操纵船舶,尽可能采用“Z”字型操纵,通过大幅度转向或加车等措施,考虑把海盗暴露到风、浪中去,并利用冲击波和尾流限制海盗小船靠近。
5.4.5 如海盗用带钩的绳套企图登船,则可用太平斧或刀具砍断绳索。
5.4.6 用事先准备的抛掷物品打击海盗小船。
5.4.7 指派人员到受袭击的相反方向观察,防止劫匪的多点攻击。
5.4.8 当有武装保安护航时,可以使用武器保护船舶安全。
5.5 船舶被海盗劫持时
5.5.1 如果船舶已尽最大努力仍无法阻止海盗登轮,船长应迅速报告公司生产运营部调度处,启动SSAS报警和其他一切遇险报警。若可行,在海盗登轮前应发出撤离信号,根据撤离至安全蔽护舱室的程序,迅速将船员撤离至该舱室。若时间允许,撤离前应紧急采用风油切断、停船、停电等安全措施。在确认所有船员均已安全撤离后至蔽护舱室后,从内部完全锁闭,保持肃静,同时打开铱星电话尽力保持与外部救援力量的联系,寻求外部援助。
5.5.2 如果船员无法安全撤离至安全蔽护舱室,海盗已经控制了大船,船员应保持冷静,避免不必要的暴力冲突和船员伤害。如有可能,设法与他们谈判以求维持对船舶航行的指挥权并营救人质。高级船员应密切关注周围情况的变化,运用一切手段来达到船员自保的目的。
5.6 事后的处置办法
5.6.1 船舶采取有效措施成功地制止了海盗、劫匪、恐怖份子的袭击,避免或减少了遭受袭击造成的损失,船长都应立即向沿岸港口当局报告。若事件发生在异域水域,则应向最近港口的当地政府提交报告。
5.6.2 船长需提交一份详细报告书面反映整个事件的全过程。内容包括:劫匪的概况、人数、国籍、海盗船的艘数、船型,以及他们袭击的手段,本船在事件中所采取的措施等。同时提供准确的年、月、日、时,本船当时所在经纬度、海域。对事件中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数字要准确。
5.6.3 以上报告应尽快报有关当局及生产运营部调度处。
5.6.4 生产运营部调度处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将事件情况向航行在该水域附近的其它船舶通报,以便有关船舶做好防范措施。
5.6.5 船舶将保安事件紧急情况及反应措施详细记录在《航海日志》和《保安日志》上。
5.7 国际航行船舶每三个月至少进行一次保安演习,国内航行船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安演习,进行防海盗/武装抢劫演习时可对照《海盗/武装抢劫检查表》的内容进行;在实际发生海盗/武装抢劫紧急情况时应尽可能按照检查表采取反应措施。
6 记录
《海盗/武装抢劫检查表》由船长保存1年。

7 附件
7.1 附录1  重点海域的防海盗特别措施
7.2 附录2  防海盗专用安全蔽护舱室要求
7.3 附录3  聘请武装保安护船操作程序
8 相关文件
8.1 《阻止亚丁湾和索马里海域海盗的最佳管理实践》
8.2 《航经亚丁湾和索马里海域的中国船舶向中国船东协会提交护航申请办法》
8.3 《商船自愿报告计划》
8.4 《登记船舶移动报告格式》
8.5 《过亚丁湾索马里海域应急联系名单》
8.6 《MSC.1/Circ.1405在高风险区域行驶船舶配备独立签约的武装保安人员(PCASP)的临时性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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